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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政为民要求,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

  具体而言,政府职能有待强化的领域主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制定并完善市场法律规则并保证其得到认真遵守。确立和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培育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市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功能的发挥,切实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和主导作用。彻底改变国内市场分割的现状,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对市场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和有序发展,遏制市场无序现象,克服市场失灵。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全世界的人才、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推行产业政策,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积极促进就业、保护环境,完善社会保障等等。[6]
  (二)政府职能的弱化
  当前,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影响仍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界限不清,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政府包办社会的现象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市场经济体制仍是一种“向国企倾斜的和政府过当干预的市场经济体制”。[7]从而严重影响了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入世的要求,应树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社会自主”理念,将政府职能基本定位于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并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政府的指导、培育作用,明确设定政府权力的范围以及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防止政府任意扩权,将政府职能之外定义为社会自主范畴,弱化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过度干预,还市场和社会以充分的自由,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政府职能模式。在弱化政府职能时,应注意根据强势政府的要求,有步骤、有区别地加以弱化,防止因政府权力的过早退出而导致市场、社会的混乱。
  具体而言,应当弱化的领域有: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还企业以市场主体的自由。国有资产管理实现由权力管理到资本管理的转变,将国资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相分离。革除“建设财政”模式,改革投资体制,投资主体实现市场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放松管制,合法、合理地设定审批的设定权,还社会以自由。对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社会能够有效自我管理的事项,应当放心交给市场和社会去调节和管理,政府不再承担。
  (三)政府职能的转化
  职能的转化主要是针对错位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承担的四项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这些只能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和其他短时间无法交给市场、社会的职能,政府在进行管理时要进行管理手段和方法的转化,具体而言,主要有:政府可以适度干预市场,但应着重于宏观调控,弱化微观管理职能,由事先控制为主转向事后监管为主,干预市场原则上应采取非权力手段(如经济、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政府干预市场应注意政府失灵及腐败。国家基于社会的不自足及种种缺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社会加以干预,但应扮演一个“监管者”而不是“主管者”角色,不得破坏社会自主,目的上限于补缺,干预手段原则上应采取非权力手段,遵循私法规则,以引导为主。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和服务时,可以吸收市场、社会主体的参与,以增强实效性,部分政府职能甚至可以运用市场的手段和方式去行使,也可以交给市场主体、社会主体承担,同时要接受政府的监督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政府职能的强化、弱化和转化是一个渐进和摸索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管理层级,针对不同的任务,完全存在不同的选择模式,但基于市场经济的趋同性、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需要,以及人民群众对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政府职能的强化、弱化和转化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关键是做到政府职能定位明确,遵循法治原则,量化政府职责,并及时进行机构改革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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