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职能转变本身来考虑,转型色彩主要体现在:
——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全能角色正在改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从相当一部分控制领域退出,还权于市场和社会,市场开始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社会自主空间明显扩大,政府权力受到公民等权利和法律的制约,一个有限政府的态势正在形成之中。
——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转变。随着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正在得到逐步强化。
——由权力非公共化向权力公共化的转变。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集中在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但随着历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权力与利益开始脱钩、权力与责任开始挂钩,权力的公共化得到明显增强。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选择
政府职能包括政府的作用和职责两部分,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在认清政府究竟应发挥何作用的基础上,对政府的职责加以调整,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定,并辅以相应的机构予以保障。
政府应当发挥什么作用,这涉及到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主要是从宏观层面界定好政府应扮演的角色,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只有认清了政府的角色,在处理具体的政府职能转变时才不至于迷失方向。
当前,有关政府职能的定位可谓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认为政府职能的目标模式应定位为“小政府、大社会”,主张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职能定位的理念。我国政府从拥有无限权力的大政府直接向最小政府过渡,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权力真空”,从而导致社会震荡和问题的复杂化。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政府的职能应直接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接轨,“抄近路”,这种方式既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又能保持一定规模的国家干预。应该说,该种观点的合理性成分较大,但与我国国情仍有差异:一是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与国外的发达市场经济不同,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市场和社会对政府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另外,国外政府的总体规律是政府由小变大,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则是政府由大变小,简单的模仿和接轨会出现政府职能的变异,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职能应定位于“适度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政府”,其含义为:有限权力与有限责任的政府;“适度”的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的政府;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相互对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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