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认识与谬误 ——在裁判的目的与方法之间》
高亚雷
【关键词】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全文】
刘荣军博士原文:《认识与谬误 ——在裁判的目的与方法之间》中国法学网、中国证据法网,西南法学论坛有,这里不在附录,望见谅。
请看原文的开篇文字
【摘要】现今关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争论、在认识论范畴内,其实是将目的与方法混同或者以方法取代目的的争论。本文从认识论的角度,着重阐述了认识的目的与方法在裁判中的反映,从而强调目的与方法的分离对于认识的重要意义。
呵呵,“强调目的与方法的分离”,说穿就,就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由于“客观真实论”的领军将帅都不再坚持“客观真实论”了,这样露骨的“客观真实论”,现在真的不多了。
刘荣军博士文章中说“而且,事实上,在每年发生的数百万件各种类型的案件中,由于裁判者的努力和当事人的诚实勤奋,大部分都是以认识纠纷的本质从而化解纠纷的结果告终。只有极少部分案件会迫使法官在无可奈何之下作出“证明责任”前提下的裁判。如果仅仅以微少的例外而适用“法律真实”的概念,从而夸大认识的艰难,降低证明的门槛,势必对中国的司法本质造成冲击。”
有根据吗?什么“裁判者的努力”,裁判者有这么多的资源,在每年发生的数百万件各种类型的案件中,认识大部分纠纷的本质吗?如果真的这样,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还会这么低吗?请问作者是否有全面的统计资料,还是有抽样调查资料?据我所知,民事案件不能根据纠纷的本质解决的,有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大部分是调解结案的。为什么要调解结案?根本原因就是纠纷的本质难以认识,不得不和稀泥。刑事案件冤假错案也不少,还有许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如果大部分案件纠纷的本质认识已经认识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冤假错案,为什么还有这么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作者说“而且,事实上,在每年发生的数百万件各种类型的案件中,由于裁判者的努力和当事人的诚实勤奋,大部分都是以认识纠纷的本质从而化解纠纷的结果告终。。只有极少部分案件会迫使法官在无可奈何之下作出“证明责任”前提下的裁判。”
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命题,没有给出任何资料根据,甚至没有任何说明。
呵呵,怎么能够以理服人?
这篇文章的治学态度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