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章:电视节目“狼狗咬美女”质疑
李绍章
【关键词】电视节目 文艺立法 文艺守法 文艺执法
【全文】
土生阿耿文艺法评系列随笔:
电视节目“狼狗咬美女”质疑
土生阿耿
据4月7日的《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某电视台的动物栏目,为了体现其新创意,不惜找来一些非常“凶猛”的动物来“攻击”邀请嘉宾。在成都城南一大片绿草坪中,记者现场目睹了两只德国猛犬扑咬美女的“惨烈场面”。
“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你看,你看,大家都来看看:本来是“动物”节目,却招引“美女”参与,且让狼狼、狗狗来狂咬,还真让我土生阿耿感觉“好一个讨厌”!
然而,电视节目策划者何出如此一招?记者在采访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时,他们答复:这个节目主要是想克服人们对一些凶猛动物的恐惧心理,因此专门征集喜欢动物的勇敢者和凶猛动物亲密接触,自愿参加者的首要前提是心理素质要好。该栏目的一位责任编辑说:“这些动物虽然很凶猛,但都严格训练过,绝对不会对嘉宾造成任何伤害,而且嘉宾也有着严密的保护措施和装备,同时电视台还为所有嘉宾投了高额保险。”这看似圆滑解释,其实更像“睁眼说瞎话”。克服人们对凶猛动物的恐惧心理,非要通过电视节目并拿美女开涮不可吗?还振振有词道让美女与动物“亲密接触”,——真要玩个“零距离接触”,也得看看对象是谁。更不像话的是,还让凶猛动物去猛“咬”美女,一不小心岂不容易玩成“负距离游戏”?电视台其实也预料到了这种后果,所以信誓旦旦地说“有着严密的保护措施和装备”,弦外之音就是“保证不玩负距离”,但是既然如此“绝对不会对嘉宾造成任何伤害”,那又为何心虚胆弱地为嘉宾投“高额保险”?看来还是自感在刺激好玩的同时也可能会有个“阴晴圆缺”!于是,电视台制作这样一个“另类”节目,一点都不像是在进行文艺创新,也不像所谓帮助人们“克服恐惧心理”,通过这种“玩火”花招来骗骗人们的眼球才是其真实兜售的货色。笔落至此,我真忍不住绞痛的心、夺眶的泪!
可是,“近泪无干土,低空有断云”。冷静下来,土生阿耿觉得也不能只赌气责怪那家“作秀”的电视台。还是先来梳理一下相关文艺立法,再对文艺守法和文艺执法作个检讨。目前,在电视节目制作方面有立法可寻,但文艺守法尚不够自觉,文艺执法也不够“铁杆”。199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32条、2004年8月20日开始实施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
22条,都规定了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禁止情形,前者明确规定禁止制作、播放“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节目;后者也同样规定禁止制作、经营“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节目。不仅如此,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49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
32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29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电视节目制作方面的文艺立法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了。在本文提到的成都某电视台制作动物节目之文艺案例中,我们认为,“狼狗咬美女”已经构成了“暴力宣扬”,试想,两条体重都达到45公斤以上的德国大狼狗,疯狂扑向娇滴滴的美女,死死咬住她的护臂,嘴中还发出令人恐怖的咆哮声,被咬的美女嘉宾也发出毛骨悚然的尖叫声,这显然属于典型的暴力,是猛兽对人的暴力。当然,这并不是说电视节目不能有人和动物的交锋镜头,如果拍摄一个“人兽大战”,向电视观众展示人在遭遇猛兽时的防御情节,也不失为一场类似“武松打虎”的壮观局面,然而要是把“狼狗咬美女”搬上电视荧屏,来吸引更多观众的眼球,单纯为了追求电视节目收视率,在没有电视节目分级制配套管理的情况下,确实玩得太“离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