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营企业纠纷,守约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在199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企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仅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作出判决。清算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但对于合营各方都没有违约,而在重大问题产生纠纷,形成公司僵局要求解散企业的诉讼请求,司法机关表现出退缩的谨慎姿态,持有不受理的见解。
(二)在订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时,通过制定预防条款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为了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中外双方特别是欧美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在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时,对可能产生公司僵局的问题一般都非常注意,并尽量制定详细的规定,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公司僵局的产生。如,美国的一个轴承公司与烟台的工厂合资成立生产轴承的合资企业,外方出资额占注册的60%,中方占40%。为了防止可能产生公司僵局,在订立合资合同章程时,对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关于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问题。合同章程规定,总经理由外方委派、副总经理由中方委派,董事会聘请。为了防止在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上遭到对方的不断否决,产生僵局,影响企业的经营,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委派的不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可以连续否决两次,但第三个人选不得否决。二是,关于扩大投资。美国公司投资中国的目的是占领中国市场,随着其对中国市场的熟悉,外方要不断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考虑到中方为国营企业,资金比较紧张,为了在今后扩大投资时不陷入僵局,外方在订立合同章程时,提出了为了扩大合营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需要增加投资时,如果一方无力增加投资,不得反对另一方增加投资,并同时根据增加投资额多少,调整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三是,关于股份转让。如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必须经过董事会一致同意,但不同意转让的另一方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通过订立这些条款有效地保证了公司正常运行,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投资,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外商投资企业实践情况看,通过公司制定比较严谨的合同章程,从而有效预防公司产生纠纷和公司僵局。
(三)通过仲裁解决公司僵局问题
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订立的合同章程内容来看,一般都有“争议的解决”这一章,在这一章中,对发生争议时申请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进行了约定,这为通过仲裁解决由争议引起的公司僵局提供了依据。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法也规定了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由争议引起的公司僵局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15条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25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章的97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因此,要解决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僵局问题,一是,要在合同、章程订立时,对可能产生纠纷形成公司僵局的事项做出约定,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二是,在订立合同、章程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有效途径;三是,在上述两点都没有做到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司法救济的方法解决公司僵局。这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对受理、裁判公司僵局的问题做出明确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