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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几个法律问题

略论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几个法律问题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Dissolving and Settlement Legal Problems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宋毅骏


【摘要】随着大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立,由于各种原因而解散、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大量出现,在实践中出现了亟待在理论和法律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就形成公司僵局引起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解散与清算问题,特别清算的审批条件、特别清算责任人、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问题,以及跨国破产引起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公司僵局;特别清算;跨国破产
【全文】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不能继续存在的事实出现而终止其经营活动,称为解散。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很多,依其解散事由的性质不同,主要包括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自行解散,也叫自愿解散、正常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者的意愿而解散企业。强制解散也叫非常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因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1]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指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时,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最终的清算、结算和处理,并终结企业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主要有两种,一是破产清算,二是,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而引进的清算。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遍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以及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清算。
  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逐年上升,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到2003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达到465277个,合同外资金额9431.3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14.71亿美元。[2]随着大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立,由于各种原因而进行解散、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大量出现。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于1996年7月9日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第2号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从理论上寻求支持,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法律法规。本文通过对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解散与清算有关法律及实践中存在的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包括就形成公司僵局引起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解散、清算问题,特别清算的审批条件、特别清算责任人、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问题,以及跨国破产引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几个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僵局引起解散、清算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比照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更具有人合性的公司,在许多方面更多地体现了协商一致的原则。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较好地保障了合营各方的紧密合作,缺点就是一旦合营各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就可能陷入僵局,企业的正常运营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所谓的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即使召开了董事会,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通过任何议案。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大部分是两方或三方,因此公司僵局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更容易出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等,需要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如果中外方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都无法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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