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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

  公法关系依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公权力组织法关系、公权力运作程序法关系和公权力监督法关系。公权力的组织法关系指有关公权力机关的组成、权力分配、组织和活动原则的确定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公权力运作程序法关系指公权力主体因行使公权力而与相对人或其他公权力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公权力监督法关系指公权力的主体因接受法制监督,以避免权力滥用而与各种监督主体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公法关系依公权力行使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因国家公权力主体行使公权力产生的公法关系、因社会公权力主体行使公权力产生的公法关系和因国际公权力主体行使公权力产生的公法关系。国家公权力主体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有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公权力主体因行使相应职权,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各种不同的公法关系。社会公权力主体包括各种行业组织(如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各种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各种利益团体(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这些公权力主体因行使相应职权能,会与其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利益团体,乃至国家机关形成各种不同的公法关系。国际公权力主体在行使相应职能时,通常会与作为国际组织成员的主权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发生关系,有时也会与主权国家内的一般国民或企事业组织发生关系。
  公法关系依公权力相对方归属的不同,可分为内部公法关系和外部公法关系。内部公法关系指公权力主体内部发生的受公法调整的各种关系,如公权力主体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公权力主体内设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权力主体与内部公职人员的关系等; 外部公法关系指公权力主体与外部相对人或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如国家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管理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发生的关系;律师协会因处理当事人投诉而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当事人发生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因解决反倾销、反补贴争议而与有关成员国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公法关系依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同,可分为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和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权利义务对等关系通常发生在不同类公权力主体或同类同级公权力主体之间,前者如教育部与消协、律协的关系,后者如同级政府不同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通常发生在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如行政机关与被管理的个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社团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等等。公法关系大多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
  公法关系还可依所调整的公法部门的不同,分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刑法关系、诉讼法关系、国际公法关系等。宪法关系主要指人民与国家公权力主体的关系,也包括国家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此外,外国人、难民、无国籍人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关系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关系,也包括社会公权力主体因受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而与行政相对人或相应社会组织成员发生的关系。刑法关系主要指由国家刑法调整的因国家惩罚犯罪而发生的关系,也包括由国际法调整的因国际法院审判国际刑事案件而发生的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指作为原告的个人、组织或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与法院以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而发生的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国际公法关系主要指国际公权力组织因行使职权而与作为国际组织成员的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发生的关系以及主权国家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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