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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

  作为原权利的公权利侧重于描述私人在公法上的地位,或者说私人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公法关系,。私人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四种:即被动关系、消极关系、积极关系和主动关系。私人需要服从公权力主体的命令,服从公权力主体的意志的关系是被动关系;私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公权力的干涉的关系是消极关系;私人要求国家为一定行为以增加公共福利,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的关系是积极关系;私人以公法主体的身份参与公权力的运作过程,表达自己的意志、监督公权力的运作的关系是主动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个人的公权利主要表现为平等权、自由权、经济权、受益权、参政权等。
  作为救济权的公权利侧重于解决私人是否享有要求公权力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现代国家由于国民之生活对行政机关依赖与日俱增,给付行政已成为国家作用之重要机能,但在具体事件上,人民如欲请求国家为一定之作为或不作为,则非有公法上的权利不可,……”。公权利理论发展至今已不仅限于抽象概念的理论探讨。公权利能否落实,到最后必须依赖于司法救济制度,所以司法救济制度的创设是公权利存在的前提条件。就公法内涵的发展流变来看,公权利已从“权利”发展到“法益”,甚至更及于“事实上的利益”,认为公权利并不以“实体上的权利”为限,“法律上的利益”也属之,甚至连值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也包含在内;并且由“两面关系”发展到第三人也包括在内的“三面关系”。
  
  二、公法关系
  公法关系是公法学的另一个重要范畴,是公法学研究的另一个基本问题。
  公法关系是指公权力主体与公权力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受公法调整的各种关系。公法关系有各种类别、各种形式,要对之进行深入研究,以从整体上、宏观上把握整个公法关系的内容,必须首先按一定的标准,对公法关系进行分类和循相应研究方法对之进行分类探讨。
  公法关系依双方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和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公权力主体与公权力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公权力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公权力主体与社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国际公权力主体与国际组织成员的关系。国家公权力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受国家制定法调整;社会公权力主体与社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既受国家制定法调整,又受相应社会团体自治章程(广义的公法)调整;国际公权力主体与国际组织成员的关系受国际公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章程等)调整。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前者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社团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机关、社团组织、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后者如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地方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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