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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耳盗铃可成真?

  2004年2月12日,黄维忠等部分延寿村村民正式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对莆田市政府的征地行为提出异议。
  2004年2月23日,福建省政府对黄维忠等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福建省政府对莆田市政府2003年度第五批次征地的闽政地[2003]159号批复文件不过是针对莆田市政府关于征地请示所作的内部批复,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当天,福建省人民政府又分别批准了莆田市几个批次的建设用地方案。这些征地行为在各个村庄也都引起了各村农民的异议,纠纷不断发生。农民们先后就这些批地文件提出行政复议,福建省政府一律是“不予受理”。于是,黄维忠等把几次“不予受理”合并为一个类案,对福建省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福建省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责令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另外,黄维忠同时直接向国务院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国务院撤销福建省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同时责令地方政府“恢复基本农田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但黄维忠“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实际运作中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他们寄给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没有任何反应;他们试图起诉福建省政府的举动在福建的各级法院都碰了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黄维忠先后三次找到福州中院,福州中院不受理他们的起诉。于是,黄维忠等人来到福建省高院,请求福建高院直接受理该案件,福建高院也拒绝了。
  2005年3月16日,黄维忠等人赶到位于北京东交民巷的最高人民法院。他满怀信心地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应该会受理他们的案子。
  可是,最高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看到诉状之后,却让他们去找信访办,没有任何理由。
  在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未果之后,3月18日,黄维忠等人来到位于文津街的国务院法制办,询问他们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处理结果。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一位官员接待了他们。该官员明确表示不会受理这个行政复议,尽管黄维忠指出《行政复议法》有规定,但该官员告诉黄维忠等人,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但受不受理全在国务院法制办自己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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