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该案当事人不妨动员
民事诉讼法第
55条,就征地补偿问题提起集团诉讼,也不妨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但因为争议的焦点不是征地的合法性,而是补偿的合理性,有关方案又先后经过省市两级政府审批决定,所以行政诉讼的意义大于民事诉讼的意义;因为征地决定是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和《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税费征收标准表》为依据的,涉及“抽象行政行为”这个司法审查上的雷池,所以先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7条第(2)项申请行政复议、再根据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更为稳妥。在这层意义上,即使从博弈策略的角度观察,似乎农民们知法守法的水准反倒略胜大小官员们一筹。
不言而喻,各级政府和法院也都自有一本难念的经,还不能简单地把问题的本质统统归结为“执法者不知法”或者“法自上而犯之”这句古训。
对地方政府而言,产业和城市的发展既是政绩,也可造福一方百姓,以牺牲局部利益换取整体的繁荣的功利主义话语似乎比权利话语更有魅力。何况关系资本主义的成就有赖于人际网络的扩张,开发指向的政府恰似那网上行走的蜘蛛,在网与法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它往往倾向于把枉法当做护网的不二法门。对地方法院而言,人事和财务都依附于地方政府,虽说被
宪法赋予了审判独立的尊贵地位,还是难免有些《红楼梦》里贾桂之流的心态。至于中央三权之府,既无暇顾及地方民间的“田宅细事”,也无力深究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于是乎,剩下的只有那网上来、网上去的信访以及如同蛛丝般层出不穷的官样文章。
既然当事人还在不断地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乃至赴京直诉,那就可以说,他们对法律程序以及中央权威仍然抱有期待。
但是,如到处等到的只是未具理由的“不予受理”,群众势必会动摇自己的信心,甚至产生这样的疑念:莫非有人真有通天的本事能够掩程序之耳、盗权利之铃?假设这样的疑念不能及时消除,特别是在对“京控”也都绝望之后,秩序的合法性危机就难以回避了。显然,程序闭门羹免得了眼前的麻烦,却免不了将来的忧患。
如果当事人只剩下信访的独木桥,而信访机构在不堪重负之余,不能消除既有的“踢皮球”现象,甚至总是以“转办”代替“查办”,并因转办到当地有关机构而招致对信访人员的打击报复,那么所谓法治也就彻头彻尾地徒有其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