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质量法》(1993.2.22)没有关于服务提供者产品责任的规定,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6次会议对该法加以修订,但修法的重点仍在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制裁的调整补充上,2000年7月8日出台的修正案只是强化了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 修订后的《
产品质量法》仅有一条是关于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该第62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49条至第52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据此,服务提供者将因为销售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第49条)、假冒伪劣产品(第50条)、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51条)及失效变质的产品(第52条)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责任),但是该法没有对服务提供者因使用或销售以上产品及其他有缺陷产品致顾客损害而承担产品责任(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加以规定。
三.“注射隆胸”案揭示的问题
笔者以下就以最近我国美容整形业因“注射隆胸”引发的几十起案件中产生的问题加以分析说明。
“注射隆胸”是最近几年在我国兴起的隆胸术。较之以往注射隆胸不同的是,这种注射法使用的是一种高分子化合物(聚丙烯酰胺)。由于其见效快,过程简便,这种整形术很快便风靡全国。目前国内用于注射隆胸的聚丙烯酰胺,只有吉林敖东公司代理销售的进口材料“英捷尔法勒”以及吉林富华公司自己研制生产的同类产品“奥美定”。但是自1997年英捷尔法勒在中国被批准使用不久,一些女士因注射其用于隆胸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并发症,有的甚至不得不将双乳切除。短短四年间(1997-2001),全国各地皆报道有注射隆胸导致人身伤害的事件发生,受害人在诉诸法律救助的时候,却往往得不到公正的判决和合理的补偿。此处暂且列举三例:
(1) 深圳刘女士,因在深圳富华整形外科门诊部做了奥美定注射,导致双乳感染病变。经手术治疗后,乳房留下永久性疤痕,且出现乳房麻木和上举困难。刘女士因而诉至法院,要求该门诊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奥美定是批量生产的,如发生质量问题也应是群体性。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其他同类事故的发生证据以证明手术感染病变与产品质量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其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