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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为了加入欧盟所作的一系列法律改革

  2001 年在宪法23条中的修改,制定了公民出国的自由性,取消了以前以“国家的经济情况”为借口而限制公民出境的条款。这样,以国家经济原因为借口的对出国的限制被取消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旅游和定居的自由等等条款一改过去诸多的限制,完全依照欧洲的人权标准来制定。 “在法律中被禁止语言发行”  的理论在第2款中被取消了,确定了“有任何语言发行、印刷自由”的原则。
  关于建立团体和协会的自由,原始参与人和建立人的更新,随着宪法4121号法令作了修改。2001的宪法,规定了成立协会,团体的自由,和第33条所作的修改原则理论一起,变为“每一个人在没有得到许可之前,都拥有成立协会的权力” 以及“每个人在没有得到别人的许可前都有成立工会、加入工会的权利”。
   新的全部条款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宪法34条中“聚会和游行示威的权利”,即“聚会和游行示威不得违背国家安全和行政规定;不得行使犯罪和违背一般道德、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 就这样一个新的规定,全民理论上的聚会和游行的权利,社会政治参与的权利,从民主化的角度上重要的更新了。
   2001修改中宪法对这个方面制定的36个条款所作了变化,司法审判这样的条文就更符合了欧洲人权标准。宪法的第38条对关于犯罪和刑罚有最重要的更新。最重要的是,对这条第七款的附带中有 “除战争、非常近的战争危险和恐怖情况以外,不可以执行死刑 ” 的理论。
   在土耳其以加入欧盟为目的所作的宪法改革中,欧盟的宪法标准就是土耳其的标准。因此 “战争和战争威胁”以外,取消了死刑刑罚。今天欧共体成员国中,除土耳其之外,全部在这个条款签字,没有一个国家执行死刑。所以这次宪法修改也将死刑的使用范围大大的缩小了。毫不怀疑,这是肯定性的一步。仅仅在战争或者近代战争威胁之外,恐怖犯罪中适用死刑。但是土耳其法学家们认为,这种修改仍然与欧洲的标准相差太大。和这个一起, 宪法认为死刑仅仅适用于对恐怖组织的惩罚。
  另外在宪法的第40条第二款中,对“行政诉讼,对政府工作的相关人员要通过哪一个法律之路和向哪一个地方申请、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2001年在对宪法的修改上进入了一个明确重要的更新阶段。宪法临时条款第15条第三款中“在这个阶段(1980年9月12日 – 1983年12月7日 ) 制定的法律,法令法律理论中的决定书和2324号法令规定,任何法律法令不得违背宪法。9月12日以后,打开了对违背宪法事件的上诉权,宪法的第2条中“法制国家” 和第11条中 “宪法是根本大法””的原则被确定了。
  宪法的修改,仅仅是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序曲。土耳其共和国建国初期所使用的西方法律在几十年过去之后,为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经作了多次修改。但仅仅从法律体系上看,显然仍和欧盟要求的标准相差甚远。这一点土耳其政府也很清楚,于是在2002进行了民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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