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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

  回过头来看苏力研究的基层司法,作为一个治理机构,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正是要解决无法用形式理性法解决的实质理性问题,即治理问题。而治理问题的解决本来就是反理论的,就是反对概括、抽象、总结这套理性处理方式的;如果说它需要理论,它需要的也是一种反理论。
  在我看来,苏力《送法下乡》的研究,与其说从基层司法中提炼了什么司法理论,倒不如说,他从基层司法的实际运作中提炼出了一种反司法理论。这种理论告诉我们,如果我们要在非基层建立法治,我们首先必须安排好基层的治理问题——比如荤油素油问题,绿豆黄豆问题。乡村的、基层的、下面的治理难题只能用一种非司法甚至反司法的方式来解决,只有在这些棘手的麻烦事被解决之后,只有在这些麻烦事、麻烦人不再烦我们的时候,城市的、高层的、上面的漂亮法治大厦才可能建立。如果高层的法学家和知识分子能从苏力的研究中理解倒这一点,苏力所做的这一点沟通基层和高层的工作也算没有白费。
  
【注释】  *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00084)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页224。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页22-23。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页12。

这方面的工作,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页71-72。尤其参见其中“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再论法律规避”、“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

《送法下乡》,页150。

《送法下乡》,页264。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页50。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页55。

可以对比苏力对今天送法下乡中村干部所起作用的分析,《送法下乡》,页44-50。

《送法下乡》,页182。

实际上这四个儿子之所以不赡养老人,并不是他们否认子女有赡养老人的责任,而是认为这种赡养责任分配不公。乡村习俗中儿子和女儿、长子和幼子的赡养责任是不同的。关于解放前乡村习俗长子和幼子的赡养责任的不同,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页253-254;解放后到1980年代初江村的情况,参见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载《费孝通文集·第九卷·1983-1984》,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页38-56;近年的状况,可见郭于华:“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对河北农村养老事件的分析”,《中国学术》2001年第4卷,商务印书馆,2001,页221-254。早先清代和民国时期的习俗和司法实践,参见黄宗治:《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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