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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

  这种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穿行于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本领,是基层司法的特有技术。在苏力调查到的这个个案中,这一点表现得更明显。某村一妇女Q的丈夫M常年在外打工,在同村一男子W的引诱下,Q与W保持了一年多的两性关系(Q的说法是先强奸后通奸)。M回家知道后,非常愤怒,多次找W的麻烦,并威胁W的家人特别是他两个儿子的安全。W找到村委会调解,说愿意支付7000元给M作为“精神和名誉损害赔偿”,但要M保证以后不再威胁他和儿子的安全,M不答应,行动升级。村干部调解失败,建议W到法院起诉M。[13]
  费孝通先生当年也遇到这样的问题。按照乡村的习俗,本夫因为妻子偷汉而殴伤奸夫,本夫理直气壮,奸夫罪有应得,但按照新式的法律,通奸没有罪,殴伤却有罪。国家新法律和乡村旧习俗在这里水火不容。国家法律不能容忍殴伤他人不管,但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治了本夫的罪却让奸夫逍遥法外,不免就造成“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4]
  在苏力调查的那个案件中,法院非常明白,如果按照国家法律只处理M不处理W,将造成M和W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有可能出人命;而如果按W强奸立案,又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巨大障碍,最终的结果仍然可能不了了之,白辛苦还没法向M交代。无奈之下他们想了这么一个办法,将W拘留,一方面是避免M要了他的命,一方面要做给M和乡民看,W受到了惩罚,同时让W把赔偿额增加到8000元,这下M才保证停止威胁、骚扰W及其家人。协议达成当天,在班房里安全地呆了13天的W被释放,他不但没有抱怨,还一个劲地感谢主持调解的法官:“法院拘留我也是为我好。”而M在出了气下了台阶并拿到8000元赔偿之后,也很快携带妻子到城里打工去了。一场风波就这样“皆大欢喜”地过去了。
  法治主义者和礼治主义者看到这样“无法无天”的处理都会瞠目结舌。但对于基层司法来说,上级下达给他们的任务就是维持秩序,而不管它是否符合“法治”还是“礼治”的理想;实际上,不管是“法治”还是“礼治”,都与维持秩序这个目标格格不入:像礼治论者那样容忍本夫殴伤奸夫破坏这个秩序,像法治论者那样只治殴伤的罪不管通奸这等“私人道德”领域的事也破坏这个秩序。为此,他们在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上采取了一系列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做法,[15]并努力将其套用到“着重审判的社会效果”、“防止矛盾激化”、“保一方平安”、“司法为民”等流行的政治意识形态口号中去,以应付来自法治论者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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