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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

  费先生当年曾亲眼见识过乡村长老调解一起因为老父亲和二儿子抽大烟而和大儿子引起的家庭纠纷。他注意到,负责调解的是一位乡绅,调解的方法是按照伦理原则把老父亲和两个儿子每个人都指出短处教训了一遍,让他们认罚;保长也在场,但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9]如果对比一下苏力对两起家庭纠纷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最大的变化是:礼治和维持礼治的长老统治已经无迹可寻。这当然是早先革命下乡的结果。但既然礼治和长老统治不再,乡土社会在秩序上的自足性也就被打破,这时轮到乡土社会央求庙堂和城市派人来维持秩序了。由此可见,送法下乡正是革命下乡之后的必然现象。
  两起家庭纠纷,一起是一件大山里的赡养案。一对老夫妇起诉四个儿子,为此还请了法律工作者代理。令苏力印象深刻的是,派出法庭的法官在审理和调解过程中,不仅提出了狭义的赡养问题,还考虑了老人同谁居住、口粮、生病的医疗费、死后的丧葬费、棺材、吃多少荤油多少素油、口粮中几斤黄豆几斤绿豆等等问题[10]。这里法官关心的并不是规则,不管是礼治的规则还是法治的规则,他都不关心,他关心的是这一对老夫妇生命维护的技术细节。他并没有像一位传统中的乡村长老一样,把四个儿子统统教训一遍,让他们幡然悔悟,自己回去考虑这些技术问题,而是自己扮演了赡养问题的技术专家角色,他的知识已经超越了法律,也超越了礼和传统;他的知识是地方性的,但不是关于地方性规则(四个儿子谁应该多负赡养责任[11])的,而是关于地方性事实的(比如山里寒冷,老人要吃些荤油等等)。他没有诉诸乡村中长子、幼子不同赡养责任的习俗,在这方面可以说他遵循了国家法对此不作区分的做法,但他同时也没有突破乡村不追究出嫁女儿赡养责任的习惯做法。我们可以说,法官在这个个案中遵循的是一种“治理”的逻辑,也就是,尽量避免规则方面的争议,而把当事人关于规则的争议(谁应该多尽赡养责任)转化为事实的争议(谁出荤油谁出素油),在事实层面而不是在规则层面解决问题,是结果导向而不是规则导向。
  结果导向而不是规则导向的治理逻辑并不意味着法官们不了解规则,实际上,基层法官们对国家法律和地方习俗都是了解的,但他们了解这些规则的目的并不是拿来适用,而是拿来作为备选项说服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治理方案。在苏力调查的另一个家庭纠纷中,一位老妇人的丈夫已离家出走20多年,杳无音信,因为儿子老向她要钱,要不到就打她,来法庭要解除她和儿子的母子关系。但法庭给她比较了几个处理方案后,发现都不能解决她的问题。解除母子关系在国家法律上没有依据,刑事上治儿子的虐待罪,是国家法律的思路,但不符老太太的本意,民事上判儿子赔偿损失,这个儿子没有钱,没法赔偿,判停止侵害没有警力保证实施。最后,派出法庭的法官想了一个办法,建议老妇人提出离婚诉讼,解除与离家出走的丈夫的婚姻,这样她就可以找一个老伴保护她,她的儿子也就不敢再殴打她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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