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违约定金的构成要件为:一、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有学者认为,违约定金罚则应同样适用于不完全履行行为。我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只要这种不完全履行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就可以适用。但对于轻微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标准,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否则会不当加重轻微违约人的经济负担,与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二、过错。由于定金责任具有很强的惩罚性,其适用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债务的履行,所以一方具有过错是适用定金责任的要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双方过错造成的,则双方都失去了请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而言,空调公司迟延履行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但空调公司并对全合同的履行一直是有诚意的,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空调公司的迟延履行实际上并没有给服装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可以说空调公司的违约行为是一种轻微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标准。而服装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直接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从违约定金的第一构成要件上讲,空调公司不符合适用的条件,而服装公司符合适用条件。再从违约定金的过错要件上分析,本案中,空调公司与服装公司都有违约行为,即在主观上都有过错,但值得注意的是,空调公司的过错是迟延履行的过错,服装公司的过错是不履行合同的过错,两种过错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故本案不存在对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形。所以,在本案中,应对服装公司的不履行行为适用定金罚则。
三、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额间的关系
要分析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额间的关系时,首先要理清违约定金的性质。由于我国是在《
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形式,因此定金在性质上具有担保的作用。同时,定金的适用是通过罚则来实现的,因此定金带有惩罚性的性质,而不具有补偿性的特征。定金的性质决定了定金具有独立性的特征,这一点在处理其与损害赔偿额间的关系时要加以考虑。
学术界对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额间的关系有四种观点:一是独立适用定金,定金支付不影响损害赔偿的请求;二是定金是法定赔偿的总额;三是定金是最低赔偿额的预定;四是定金独立适用,可以与损害赔偿并行,但两者相加不得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或全部了损失额,其依据是最高法院有一个有关《
经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相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