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约定金的法律适用
李小东
【关键词】违约定金 法律适用
【全文】
试论违约定金的法律适用
一、案例与问题
某空调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的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空调公司向服装公司提供空调系统,总价款为75万元,空调公司必须在收到服装公司定金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第一阶段的部分空调工程。协议签订后,服装公司向空调公司支付了10万定金,空调公司在收到定金后的一个月内即派施工人员到服装公司施工,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期开工。后空调公司反复与服装公司联系空调工程的具体事宜,均未果。另空调公司得知,服装公司因成本原因已决定不在使用空调公司的空调系统,单方面解除合同,与他人另行签订了合同,于是空调公司认为,服装公司违约,对定金不予返还。服装公司认为,空调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第一阶段的部分工程,已构成违约,于是服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空调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诉讼中,空调公司除提出定金不予返还之外,另反诉要求服装公司赔偿其因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2万元。案件审理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空调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已构成违约,故空调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空调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迟延履行合同,而服装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不予返还服装公司的定金。
第三种意见认为,除对服装公司的定金不予返还外,服装公司还要承担空调公司的履约损失。
综上,本案所提出的问题是,违约定金是何种情形下适用,以及违约定金适用时如何处理其与损害赔偿金额的关系。
二、违约定金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违约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
担保法》第
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
115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这种定金形式在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特别指明定金的类型,即可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显然,本案中的定金形式属于违约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