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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与司法是衡量妇女地位的一个标尺

  二、从立法与司法目的的共同性,可以看出立法与司法的互相依存性
  没有立法,司法就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没有司法,立法就被架空。
  三、司法有推进立法完善和更新的作用
  立法者在草拟一部法律草案时,总是以制定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为背景出发以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的。虽然一般要求立法者有一定的预见性,但是这种预见性总是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而司法机关及其官员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发现现行法律中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恰恰是完善立法,更新立法的可靠的实践依据和推动力量。实行判例法为主的英美等国家,司法的这一作用尤为明显。
  四、司法的社会效果
  关于司法的社会效果,本文仅举民事、刑事的若干例子说明正当行使司法权的重要性和错误行使司法权的危害性。
  法院在承办民事案件时,有权判处某个家庭的婚姻关系“死亡”。宣告某个失踪者“死亡”,某个法人单位“破产”。判处某侵害人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等等。法院判处濒临死亡的婚姻“死亡”——离婚,则将使陷于痛苦的配偶脱离苦海,从而使其有获得幸福生活的机会。对应判离婚而判不离的家庭,将会铸成更大的不幸,甚至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生命的危险。儿女整日处于父母不和睦的气氛中,致使他(她)们失去本应有的幸福和正常教育,心灵受到创伤甚至有走上歧途的危险。对不该判离婚的家庭错误地判处离婚,也会造成配偶双方及其孩子们不应有的痛苦。后果同样是严重的。
  法院在承办刑事案件时,法院有权宣告被告人为罪犯并对其判处剥夺自由刑甚至死刑等各种法定的刑罚;也有权宣告被告人为无罪的人。
  例如,某人被控犯有杀人罪。在法庭上通过检察官提供的证明被告人杀人事实的证据,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如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及证明,陪审团认为有罪证明存在合理疑点(reasonable doubt)时,则作出有罪裁断,随后法官即制作并宣告被告人犯有杀人罪并判处其终身监禁(或其他刑罚)。法院通过正当行使审判权,从社会上除掉了一个实施严重犯罪的人,就是维护了社会治安,并且保护了有潜在可能成为被害的个人。假如,错误地判处一个无罪的人犯了杀人罪并处以刑罚,则不仅严重地侵犯了这个被冤枉人的人身、名誉等权利,并且使真正的杀人犯逃脱法网,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使他仍有继续犯罪的机会,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他人仍然存在着危险性。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员行使的司法权、对国家、社会、法人单位、家庭及个人都能造成很大影响。正确地行使司法权,既能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也能维护家庭、法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反之,错误地行使司法权,既不能维护甚至可能损害个人、家庭、法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得不到保障。说到底,对个人来说,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涉及保障人权或是践踏人权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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