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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继续增加排除规则的例外

  法院在维赛案的裁决中还否定了桑顿案和托马斯案裁决理由的基本点,即司法官签署的搜查证可被视为侦查官员对以下问题正当地、不言而喻地确认。这个问题就是签证申请书中提及的证据是用合法手段搜集的。法院指出,一份搜查证的申请书一般只说明侦查官发现了什么证据,而不是明示这些证据是怎样发现的。本案的侦查官确信他们初次的无证搜查是合法的,他们就更没有理由向签证官报告过去的搜查情况了。退一步说,即使侦查官向签证官描述了取得证据的情况,也只是单方面的描述。因为许可证的申请是侦查官单方面提出的,在同一时间内,签证官听不到与侦查官对抗的对方提供相反的事实,听不到对过去搜查行为非法性的辩论。正因为如此,签证官就不会对过去的搜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再者,签证官的任务仅仅是评估即将发生的搜查行为是否具有“可成立的理由”(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就是如此要求的),而没有责任对执法官先前的搜查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估。因而对搜查证只能理解为司法官对这次搜查具有“可成立理由”的认定,而不能理解为签证申请书中列举的各项证据是合法取得的。
  其他一些州的法院也曾对里昂案关于“善意例外”裁决进行了强烈的批评。如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新泽西州诉诺凡勃林诺(State v.Novembrino)案件的裁决中拒绝采用里昂案确立的“善意例外”。指出:缺乏可成立的理由不得签署搜查证,这项未经“善意例外”修改的排除规则,是新泽西州宪法保障的一个组成要素。其理念是,排除规则的价值是防止执法官的不当行为,以使个人权利免遭不合理搜查的侵犯,为了有“所得”必须付出“代价”,应当衡量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的“代价”与“所得”。
  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在康涅狄格州诉马塞尔案中依据该州宪法的规定,拒绝里昂案确立的善意例外。有意义的是,虽然康涅狄格州宪法关于禁止非法搜查的条款与联邦宪法修正案第4条的正文相同,但是康州最高法院仍然拒绝增加这项例外。其理念是,善意例外的“价值”并未超越排除规则的“所得”。康州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硬性要求必须实行排除规则。康州最高法院强调指出,排除规则不是惩罚非法履行公务的官员,而是教育官员正当地实施合宪行为的一种手段。排除规则要求法官严肃地履行职责,维护签署许可证程序的公正性,而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却是鼓励侦查官(或执法官)物色一名宽容的法官容许签证官对审查签证申请书的不谨慎态度。
  路易斯安娜州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也持不同的立场,他们不执行联邦最高法院对里昂案的裁决。因为路易斯安娜州宪法授权州法院可以无视联邦最高法院解释排除规则的文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路州最高法院可以不根据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判例而是依据本州宪法的规定裁决本州的案件。路州当局认为这是他们现代的宪法法理中最重要的发展。即使州宪法与联邦宪法条文的用词相同,但是州宪法可以使本州公民享有比联邦宪法赋予的更为广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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