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桑顿案和托马斯案的裁决中,法院要求在适用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申请搜查证的侦查官员在申请时,不仅应向司法官说明申请许可证前无证搜查时发现的情形,而且还应描述进行搜查的具体情形,以便签证官员评估这一行为的合法性。2.侦查官必须确信申请书中描述的初次无证搜查是合法的。3.侦查官对初次无证搜查合法性的确信,按照当时的判例法必须是合理的。综合上述要求,可以认为,适用善意例外是以申请签署许可证前的搜查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的。
然而,在以后案件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适用善意例外的要求,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在伦敦诺案件(Londono case)中,反毒品执法人员在被告人伦敦诺的室内逮捕了他后,进行了合法的“安全环视”。在环视过程中一名执法人员挪动了一件物品,看看倒底是什么,发现了大量现金。根据发现的这笔现金,这名执法人员得到了一份搜查证。根据搜查证进行的搜查又发现了珠宝、现金、伪造的身份证件及大麻记录。在初审时,被告律师申请法庭准予制止控诉方提供这些证据,遭到法官否决。法官指出,执法官依据第2巡迥区当时的判例法认为无证搜查被告人的公寓是合法的,他们的信念是“客观合理的”。托马斯案的裁决可以适用于本案,搜查所得物按照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可予采用。
在美国诉怀特(U.S.v.White,1989)案中,第8巡迥区上诉法院也将善意例外适用于与伦敦诺案件相似的情形。
上述80年代末裁决的两起案件,负责签证的司法官明知侦查官在申请签证前的侦查行为是不合法的,却都签署了许可证;法官对凭藉许可证搜查的所得物,都准予作为证据采用,并且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这些迹象表明美国司法界有意识地扩大排除规则善意例外的适用范围。
美国司法界对扩展适用排除规则善意例外的裁决存在着争议。有些州的法院甚至坚持拒绝将非法搜查的所得物用作证据。
亚利桑那州诉希克斯(Arizona v.Hicks)案的裁决即是一例。在希克斯案中,一名警官非法搜查被告人的公寓,查到一台立体转播机。根据连着的顺序号码,这台转播机被认定是偷窃的脏物。警官得到了搜查被告人这幢公寓的许可证。控诉方的争辩理由是,这台转播机是凭借许可证扣押的,按照里昂案的裁决可以采用。法官拒绝接受这一辩论理由。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指出,事后取得的许可证不能洗刷尽先前行为的违宪性,从而不能使先前的非法搜查行为有效,因而不应作为证据采用。
在美国诉维赛(U.S.v.Vasty)案中,警官因被告人维赛违反交通规则而截留了他,接着无证搜查了维赛的汽车。在车内查出5000美元现金、一块金表。警官用这些物品获得了进一步搜查的许可证,凭此许可证进行的搜查发现了另外的现金和3公斤可卡因。控诉方援引里昂案关于真诚例外的裁决进行辩护,声称本案取得的物品也可作为证据采用。第9巡迥区上诉法院否决了控诉方的主张。指出:本案与里昂案的情形不同。里昂案是负责签证的司法官错误地签署了搜查证,而这份许可证在搜查、扣押的当时是被推定为有效的(是事后才被认定为无效的),执法官的搜查行为是基于真诚地信任许可证的有效性而实施的,因此取得的证据可予采用。维赛案则不同,警官初次搜查被告人的汽车时,未得到授权,也无许可证。所谓“逮捕后的附带搜查”(这种情形的搜查是合法的——本文作者注)作为无证搜查的正当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搜查是在被告人被戴上手铐后至少相隔半小时才进行的。总之,法院认定前后两次搜查都是不合格的。法院指出,第一次搜查发现的一块金表和5000美元可称为搜查的直接结果,第二次凭证搜查的结果可称为间接取得的“第二手"或“衍生的”证据。只有对直接取得的证据和间接取得的证据都予排除,才能防止未来非法搜查行为的发生。这就是“毒树果实主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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