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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继续增加排除规则的例外

  反毒品局的一些执法人员在车中发现大麻后,另外的人没有搜查证(当时没有想到取得许可证)就强行进入仓库。进屋后一眼就看见了几包粗麻袋包着的大麻。他们没有弄乱包内的大麻就撤离了仓库。但留了几名执法人员监视着这幢房子。此后,反毒品局的官员拟制了一份搜查申请书并呈交联邦司法官。呈交申请书时并未提及前一次的非法进入。8小时后联邦司法官签发了搜查证。反毒品局的执法人员再次进入这幢房子,扣押了大麻和一册日记本,日记本记载着预定大麻的消费者名单。
  在初审时,被告方向法院提交了制止提供证据的申请,以企图阻止控诉方在法庭上出示这些证据。被告方争辩的理由是,反毒品局的执法人员在申请签署许可证时,未向司法官说明他们前一次无证进屋搜查的行为。司法官是在不知道前一次搜查行为的情形下签署的,因而这份搜查证已被玷污,凭藉这份搜查证取得的证据不得向法庭提供,法庭不应采用。这项申请遭到法庭否决,证据被用作定罪的依据。2名被告人被判处共谋占有并分发非法毒品罪。
  被告方上诉后,第一巡迥区上诉法院裁决控诉方提供的这些证据可以采用。理由是,这些证据是通过独立来源发现并取得的,即使不发生前一次的非法行为,证据也会被发现。
  案件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7名大法官受理此案,最后以4:3通过了撤销上诉法院裁决的判决。
  被告律师在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辩理由是:执法人员第一次无证进入房屋只是想弄清楚他们想得到的物件实际是否在屋内放着,假若确实在屋内,他们就可以得到许可证从而得到这些证据。法庭采用这种“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会使排除规则失去预防作用,鼓励执法官违反宪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进行非法搜查。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驳斥了被告律师的申辩理由。
  代表多数意见且主笔判决书的一位大法官Justice Scalia在判决书中写道:这些物品是在独立地合法搜查房屋过程中初次被发现的,所以可以作为证据采用。这位大法官过去在另一件案件(U.S.v.Silvesfria,1986)中提出过他的原理,即:情况是通过非法来源得知的,根据情况通过独立、合法的来源取得的证据应被视为是“无污点的取得”,可以采用。这一原理在默里案件的判决中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独立来源”例外的理论基础。
  联邦最高法院还指出,需要判断的问题是,后一次的有证搜查实际上是否真是独立的来源。Scalia大法官提出了判断是否独立来源的两项标准。一是,许可证是否是从官员初次进入房屋过程中看到的东西引起的;另一项标准是,在进入房屋期间获知的情况曾否向签证官提出,以影响他签证的决定。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初审法院根据上述标准判断本案提供的证据实际上是否从独立来源取得的。
  3位大法官对这一判决持有异议。其中马歇尔大法官(Justice Marshall)的意见和理由是,默里案的裁决没有为凭证搜查独立于初次非法搜查提供充分的保障。最高法院无视独立来源例外的实际目的,为违宪的搜查给予肯定的鼓励。默里案中的一些事实表明,执法人员开始没有制作许可证的申请书,也没有就取得许可证问题进行讨论。这表明为取得许可证所需的可成立理由,在某些方面与非法进入有联系(马歇尔大法官的意思是,后一次的凭证搜查并非是独立于前一次非法搜查以外的来源——本文作者注)。马歇尔大法官进一步说明他的理由:这些证据原本是由执法人员在首次非法搜查中发现的,同是这些执法人员根据首次非法搜查的发现物立即取得了搜查证,根据这份搜查证他们又“重新发现”了这些证据。采用这种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会削弱许可证条款(此处指联邦宪法修正案有关依据许可证搜查的条款——本文作者注),并且破坏排除规则的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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