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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继续增加排除规则的例外

美国继续增加排除规则的例外


王以真


【全文】
  
  在刑事诉讼中,官员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能否采用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各国所持的态度与制订的原则大不相同。甚至一个国家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在不同的时期也是态度不一、原则各异。以英、美为例,英国法庭对官员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不予排除,而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才予排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914年就确立了排除规则,凡是官员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各种证据,法庭概予排除。80年来这项排除规则始终有效。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这项规则的实际适用范围却发生着微妙的变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使用增加例外的方法致使逐渐缩小了排除规则的适甩范围。自1984年增加了“必然发现”和“善意”(或“真诚”)两种例外 后,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短短的几年内又增加了一些例外。至今已有“独立来源”、“因果联系削弱”、“必然发现”、“善意”(或“真诚”)以及“质疑”例外。以下分别阐述各种例外的确立及适用要求。
  一、“独立来源”的例外
  所谓“独立来源”的例外,简言之,即对非法手段以外的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可以不予排除。这项例外适用子违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的违法行为。联邦最高法院在默里诉美国(Murray v.U.S.,1988)、美国诉帕蒂诺(U.S.v.Patino,1988)及美国诉萨莱斯(U.S.v.Salas,1989)等案件中都采用了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这些证据在首次或前一次非法搜查过程中已经发现但当时没有采集,而在事后通过独立于前一次的合法的手段予以采集,并在法庭上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予以提供。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若干有关案例的裁决,可以总结出适用排除规则独立来源例外必须具备的要素。
  1.执法人员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个被告人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搜查、逮捕或讯问。
  2.这两次或多次搜查、逮捕、讯问行为所发现的、得到的证据,是同一个证据。
  3.执法人员进行的在先的行为是非法的,而在后的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往往如此)。
  4.两次或多次的搜查、逮捕、讯问行为是各自独立的,或者说,在后的行为是独立于在先的行为的。在后的行为独立于在先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要素。假若将两次非独立的行为认定为各自独立的行为,实际上不是适用独立来源例外,而是置排除规则于不顾,公然适用非法取得的证据。
  美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搜查、逮捕、讯问行为的独立性时经常出现意见分歧。默里诉美国案就是如此。
  默里诉美国一案的事实如下。
  1983年4月6日,有人看到被告人默里(Michael F. Murray)驾驶一辆货车进入波士顿南部一个仓库。联邦调查局和反毒品局的执法人员大约同时都看到詹姆士•D.卡特(James D. Carter)驾驶一辆绿色野营车进入默里所在的那个仓库。当这两个车开出来时,反毒品局的执法人员尾随着他们俩人。当默里和卡特将车交给另外一个人驾驶时,他们的车被扣了。在车中发现了大麻,默里和卡特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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