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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在公诉词中指责发案单位的问题

  美国多数州政府仿效联邦政府,也设检察长这一职位。在州检察长领导下设置类似联邦司法部并结合本州具体情况的机构。这种机构的简繁程度不同,有的州只有民事、刑事、公路和鉴定四个处;有的州则有十几个处、局。这个机构所属各部门的业务大多不是检察性质的。
  州检察长的职权是由州宪法、成文法和习惯法规定的,各州检察长的职权很不一致。有些州以习惯法为主要依据,则州检察长的职权范围尤不明确。依据州成文法的规定,可以概括其职权如下:(1)州检察长既是州政府和立法部门的法律顾问,为州政府官员、立法者提供咨询,又是行政官员,有权指导政府各局、委员会实施政府计划;(2)有权为有关法律实施机构提供检察官、犯罪侦查人员、法医学等专业人员,(3)必要时,可以派其助手去法院、劳改部门或警察机关协助工作;(4)有权提起诉讼和撤销起诉,有权进行和解协议;(5)大陪审团调查案情事实时有权出席。依据习惯法的规定,州检察长的职权吏为广泛。州一级,除检察长,往往配备检察官,是州政府的公务员。其职责是代表所在州并以州的名义开始进行刑事诉讼。
  绝大多数州,在其管辖的县、区等地方政府设检察机构,数额各州不等。如得克萨斯州设254个县检察机构、肯塔基州设120个县检察机构。有些州在县以上划司法区,一个司法区跨越几个县。这样的州,往往就在司法区设置检察机构,管辖几个县的检察事务,如俄克拉何马州划为58个县,设36个司法区。
  地方检察机构,一般称为检察官事务所,其规模通常由当地诉讼多寡而定。在大城市,诉讼多,检察机构较为庞大,事务所可在百人以上。如洛山矶,1967年有216名助理检察官,随着案件增多,现增至五百余名。规模大的事务所,设首席检察官,余者称助理检察官。有的县、区、市,诉讼少,检察机构规模就小,最小的只有1~2人,甚至还是兼职的。据1973年统计,全美国约有2,700名首席检察官,而受雇承担检察事务者约55,000名,其中三分之二在县和地方政府工作。
  首席检察官的职权是:(1)负责行政人事管理,如聘员、提级、培训、财务预算和经费开支等事项;(2)在其管辖范围内,与社会团体建立公共关系,这种关系往往通过新闻界、律师界或其他直接途径而确立;(3)制订有关的业务政策、措施,如劳改政策、措施等。规模大的检察官事务所的首席检察官很少出庭办案。
  助理检察官的职权是:(1)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撤诉有决定权;(2)在提起诉讼前调查犯罪案情。有些案件,检察官事务所可派本所的侦查员参与侦查;(3)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代表政府出庭并出示有利于政府的证据;(4)检察官一般没有逮捕权,可是在其管辖区内往往有权介入警察的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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