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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在公诉词中指责发案单位的问题

不应在公诉词中指责发案单位的问题


王以真


【全文】
  
  
  旁听几次开庭审判,发现法庭辩论时,有的公诉人在发表的公诉词中,专有一段讲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公诉词是对起诉书提出的起诉根据和理由,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理。同时,对法庭调查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予以回答和阐述。主要是通过案情分析、证据分析,进一步论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说明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必要性。同时,通过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使旁听群众从中受到教育。如果把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在公诉词中宣讲或指责,不仅起不到揭露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相反还容易为被告人钻空子,成为其无理狡辩、开脱罪责的借口。我们认为,如果在办案中发现发案单位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提醒该单位接受教训,改进工作,那么,不论是公安、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可以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
  美国检察机构概况
  美国在独立前就有总检察长这一职位,当时职责很不明确。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英国殖民者总检察长的代表,仅限于参加制作海盗、凶杀、偷窃等案件的公诉书,指控破坏宗教活动者以及出席大陪审团调查案件。
  美国独立后,总统迫切需要高级祛律顾问以协助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联邦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司法法案(1787年),授权总统任命一名总检察长以及联邦检察官。当时,总检察长只是内阁的一名首席法律官员和顾问,与联邦检察官没有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自1870年成立司法部,总检察长即兼任司法部部长。从此,他肩负双重职务,既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和顾问又是司法部的首长。总检祭长的主要职责 是向总统提供法律咨询;在向其提出要求后,为总统提供非法律问题的咨询及为政府其他部首长提供法律建议;负责监督以美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政府官员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并且有责任指令联邦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履行职责。
  美国联邦司法部的机构非常庞大,可是绝大部分业务与检察无关。据1972年官方资料,部属21个机构中,唯独名为“联邦检察官”的机构具有控诉职能。联邦检察官分别在联邦各司法管辖区 按照案件管辖履行控诉职能。就刑事诉讼论,触犯联邦刑事法律的一般犯罪案件,联邦检察官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刑事控诉。在大陪审团提起公诉的 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有权向大陪审团提供有罪证据并就法律问题向大陪审团进行解释;大陪审团审查证据后,决定提起重罪公诉的,由检察官制作公诉书,提交主管法院,一旦向法院呈交公诉书,以后的诉讼程序概由检察官负责,大陪审团无权过问。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有权代表政府出庭,出示有罪证据,与被告律师进行辩论。此外,检察官有权撤销控诉;与被告律师在法庭外进行辩诉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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