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释。
依据肯尼亚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保释制度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除被指控杀人罪或叛国罪者外,警署关押的一切被押人都可准许对其保释。准予保释权由法院或拘押机关行使。法官或拘押机关的主管官员根据案件和被押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形,酌量是否准予保释以及确定保释金金额。准予保释后,被保释人向法院或拘押机关缴付保释金后即可获释。
为了保证保释的合法性、正确性和适当性,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补救程序。如对于过量的保释金,高等法院可以减少保释金金额。对以欺诈手段骗取的保释、保释的批准有误或者担保的可靠性不充分等情形,应当签发逮捕证以逮捕被保释人归案。
(三)提起诉讼。
一切刑事案件都以政府名义提起诉讼。总检察长、总律师以及检察官拥有刑事起诉权,政府的律师有权代理起诉。个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82条的规定可以发动起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总检察长可以授权总律师、检察官或者政府的律师行使他拥有的起诉权。
肯尼亚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总检察长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是内阁成员,在行使起诉权方面只对总统负责,不受任何其他人或机关的控制或指挥。
起诉机关在进行起诉时可以使用传票、逮捕证、控告状或起诉书以保证被告人按日按时到庭。
五、审判程序
肯尼亚刑事诉讼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治安法院的法庭审判程序,二是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本文主要阐述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
凡由高等法院受理的初审刑事案件,应经下级主管法院预先“审理”。“审理”后移交高等法院受理。高等法院的登记官在接受被告方和起诉方呈交的控告状等材料副本后,应将通知送达被告方和起诉方。在此阶段被告律师和起诉方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签发传票以传唤证人到庭。最后,为了移交程序的目的应制作控告状,控告状应由总检察长或其授权代表他的人签名。
肯尼亚刑事诉讼法典第261条规定,高等法院的刑事审判实践应当尽力吸取英国高等法院(更确切地说是英国刑事法院——本文作者注)的程序和做法。鉴于这一立法精神,因此,肯尼亚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与英国刑事法院的审判程序非常相似。但是仍然存在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审判庭没有陪审团参加,而是由专职法官与3名参审员组成。参审员与法官共同听取证据。听取证据结束后,法官应当总结本案全部证据并且征询参审员的意见,同时法官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然后法官制作判决并宣告判决。
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和罪行性质可以判处死刑、监禁、罚金、赔偿等刑罚。对故意杀人、叛国等严重罪行可以判处死刑。只有高等法院的法官才有权判处死刑。作出死刑判决后需经肯尼亚总统签署准予执行令,方可执行。对于死刑判决可以减刑甚至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