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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刑事诉讼法

  (五)被告人享有由公正的法庭及时、公开审判的权利。
  (六)被告人享有到庭权。宪法77条(2)(f)规定,除非被告人同意在其缺席时进行审讯,否则不得进行缺席审讯。但是,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认为令其到庭不切实际时,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形下进行诉讼。
  (七)被告人或其律师享有询问对方证人的权利(宪法77条(2)(e))。
  (八)被告人享有不得强迫其自证有罪的权利(宪法77条(7))。
  (九)被告人有权反对采用其非自愿的认罪供述。依据肯尼亚证据法的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所作的认罪供述或承认有罪的事实是当局诱惑、恐吓或允诺的结果,则这种认罪供述或承认的事实不得作为证据采用。
  (十)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刑事诉讼法典第347—379条)。
  四、庭审前程序
  (一)逮捕。
  肯尼亚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有无证与有证逮捕两种形式。逮捕证由法官或治安法官签署,逮捕证必须载明被捕人姓名及其实施的罪行。逮捕证的功能是命令被捕人按时到达签署许可证的法院或者拥有管辖权的任何一所法院(刑事诉讼法典第29—39条以及第100—107条)。
  如果说,有证逮捕是法官批准的逮捕,那么,无证逮捕可以被认为主要是警官决定的逮捕。法律授权警官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进行无证逮捕:一是,警官基于正当理由怀疑某人实施了某种罪行(刑事诉讼法典第29条);二是,警署的负责警官有理由地认为,某人在其警署所在的地区内实施了“应审理的”罪行(cognizable offense)时,可以逮捕该人或者致使该人被捕(刑事诉讼法典第30条)。但是,法律要求第二种情形的无证逮捕,必须向该负责的警官提供书面命令(刑事诉讼法典第31条)。
  除警官外,个人遵照刑事诉讼法典第34条及第35条的规定也可以逮捕他人,并将被捕人扭送警察。
  法律要求执行逮捕的官员或个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将被捕人押送治安法官处,但有正当理由或免除的情形者除外。这项规则不适用于指控杀人或叛国罪的案件。
  此外,法律还允许治安法官逮捕他本人在场时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治安法官还可以授权法律实施官员逮捕合法关押的在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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