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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20世纪20年代初,肯尼亚议会要求法院在民事、刑事诉讼中执行印度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及其他印度法律。当时,印度刑事诉讼法典也适用于肯尼亚。直至1931年8月1日肯尼亚刑事诉讼法典生效,遂取代了印度刑事诉讼法典。
  肯尼亚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国法关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同时保留了印度刑事诉讼法典的某些制度。如,肯尼亚不采取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而是实行参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的组织形式。
  二、刑事诉讼一般原则
  依照肯尼亚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将肯尼亚刑事诉讼归纳为以下各项原则:
  (一)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逮捕、搜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宪法76条(1))。
  (三)无罪推定原则。宪法77条(2)(a)规定,被控犯罪的人,在被证明有罪以前被推定为无罪。起诉方有责任无合理疑点地证明被告人实际上实施了所指控的罪行。
  (四)公正审判原则。宪法77条规定,被控犯罪的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公正的听审;否则控告应予撤销。听审应由依法建立的、独立并公正的法庭或裁判庭为之。刑事诉讼法典第71至77条还规定了公正审判的保障措施。
  (五)公开审判原则。宪法第77条(10)规定,一切诉讼公开进行,但当事人不同意者除外。刑事诉讼法典第77条规定,任何刑事法庭进行询问或审理之处,均应视为对公众公开的法庭。
  (六)法律不溯及既往。
  (七)不得施以酷刑及非常的刑罚。刑法典第24条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处的各种刑罚,包括:死刑、监禁、感化中心的拘留、体罚、罚金、没收财产、支付赔偿金等其他成文法规定的处罚。法院按照法定刑科处的刑罚,即非酷刑和非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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