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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对提供证据的责任的转移性是有不同意见的。持肯定态度者认为可以转移,而且在庭审的全过程中不断地转移着。持否定意见者如Cross认为,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令人信服的责任一样,都是不可转移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始终由起诉方承担,可以转移的是“暂时的”和“最终的”责任。许多学者倾向于这种证明责任转移说。
  在论及证明责任问题时,人们往往想到的只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实体问题。可是,英美证据法中证据的可采性也有证明责任的问题。英美法中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很多,本文列举以下几个问题简述之。
  1.关于采证的合法性的证明。美国实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的规则,因而采证的合法性就成为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证据的可采性提出质疑者是被告方,证明证据可采的承担人则依不同情形而异。如被告方请求法庭不予采用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时,证明责任的承担人依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而异。有证搜查,一般作有效推定。所以,证明搜查不合法的责任在被告方。即被告方在主张搜查是非法时就应证明该搜查缺乏“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或者证明执行搜查时超越了搜查证指定的范围,等等。无证搜查,则由起诉方证明搜查的合法性,如逮捕连带的搜查、搜查是经被搜查人同意、在紧急状况下的搜查等等。这种证明只需达到优越证明的程度。如果被告方及时地提出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的申请,而法庭依然错误地采用该证据并判处有罪时,其后果一般是推翻有罪判决,但认定为“无害错误”(即这种错误对有罪判决不起作用)者除外。证明“无害错误”的责任在起诉方。起诉方必须无合理疑点地证明,被错误采用的该证据对判决是不起作用的。
  英国比较简单,证据可采性的证明责任一般都由企图提供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承担。
  2.关于认罪供述可采性的证明。英美法规定被告人享有不得强迫其认罪的特权。这项特权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认罪供述的自愿性。英美证据法还规定,非出于自愿的认罪供述,法庭是不可采用的。证明认罪供述自愿的责任在起诉方。起诉方应当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地证明认罪供述是被告人自愿作出的,否则法庭就不得依此供述而判处有罪。
  3.关于起诉方证人适格性的证明。英美证据法对证人的资格极为重视,证人的适格性会影响其证言的效力。一旦被告方对起诉方证人的适格性提出异议时,起诉方就应承担该证人是适格的证明责任。
  根据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证明责任的分层学说可谓是英美证据学的一个特点,而有关证据可采性的证明责任又是英美刑事证明责任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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