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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二、提供证据的责任的适用
  提供证据的责任,作为证明责任的另一层含义,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使本方提出的事实问题成为法庭上陪审团审议的争议问题,并获得有利于己的决定而承担的一种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起诉和被告双方都有可能承担。
  起诉方在庭审开始时应向法庭就其指控的罪行的要件提供证据。主审法官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判断起诉方是否具有初步证据(或表面证据)。主审法官认定具有初步证据的,庭审继续进行;否则,法官就可不通过陪审团而直接作出无罪裁断或者撤销诉讼。由此可知,起诉方在庭审初期提供证据的情况与庭审是否继续进行是密切相关的。诚然,在此阶段,并不是根据这些证据作出最终判决,因此证明程度不要求无合理疑点,而只要求充分性。
  在庭审进程中,被告方也可以向法庭提出争议问题,但是所提的问题是否适于提交陪审团审议,是由主审法官考虑决定的。
  被告方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否负证明责任存在两种情形。在殴打案中,被告人提出行为出于自卫这一问题已由起诉方证实时,被告方可以不提供证据证明,法官应将此问题提交陪审团审议。然而,自动作用的影响、机械出故障、不在犯罪现场、受恐吓等问题,被告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法官就不将此问题提交陪审团。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才有可能成为陪审团审议的争议问题。一旦成为争议问题,起诉方就负反证的责任。证据不充分的,唯一的诉讼后果就是提出的问题不能成为争议问题,起诉方就不负反证的责任。证据的充分性是由法官判断的。
  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原则上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但是,为了便于弄清事实真相或者获得有利于被告的诉讼结果,被告人进行辩解、说明、解释是必要的、有益的。如果被告方根本不辩解、不说明、不解释,起诉方的指控及有罪证明就得不到反驳,法庭就可能单凭起诉方的有罪证明作出有罪裁断或判决。例如,甲被控实施了盗窃行为,唯一的证据是从被告人住处发现的赃物,被告人如不说明该赃物的合法来历,盗窃罪就成立。被告人如不仅说明该物品是正当途径得到的,而且对此提供了足以反驳指控的证明,法庭就可能对被告人裁决无罪。这就是英美证据法将提供证据的责任置于被告方的理由。有人认为,被告人承担的这种证明责任,就其性质而言,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英美证据法规定,起诉方的证明必须排除任何一个有罪的合理疑点,否则不能定罪。被告方只要提出一个足以构成合理疑点的争议问题并有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而起诉方的证明又不能排除这个合理疑点时,法庭就得宣告被告无罪。被告方行使了这项权利,就可能获得有利于己的诉讼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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