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庭区法院的修正权
庭区法院拥有与高等法院相似的修正权。庭区法院依据修正申请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任何法院,包括高等法院都不得就该案件再次进行修正程序。
八、判决的执行
(一)死刑判决的执行
正如前述,庭区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必须呈报高等法院确认。高等法院下达确认决定后,庭区法院应当签发执行令或采取其他步骤致使确认决定生效;否则死刑判决不得执行。高等法院以上诉程序或修正程序作出的死刑判决,也应下达决定。庭区法院收到高等法院的决定后,应当通过签发执行令以使该死刑判决生效。
印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死刑判决应当延缓执行:
1.某人对高等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不服,依照印度
宪法第
134条有关规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高等法院应当作出决定命令延缓执行,直至上诉审法院作出处理。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未上诉的,高等法院应当命令延缓执行,直至提起上诉的期限届满。
2.高等法院作出的或确认的死刑判决,被判刑人依照
宪法第
132条或第
134条有关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准予证明的,高等法院应当命令延缓执行判决,直至高等法院已经处理。准予证明的,则延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届满。
3.高等法院作出的或确认的死刑判决,高等法院相信被判刑人企图依照
宪法第
136条规定申请最高法院准予特别上诉的,高等法院应当命令延缓执行判刑。对延缓的期限法律未作硬性规定的,依高等法院认定的、足以使该被判刑人提出申请的期限为准。
4.发现被判处死刑的妇女怀孕时,高等法院应当命令延缓执行。高等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改判终身监禁。
(二)监禁判决的执行
印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邦政府可以对被判处监禁或羁押的人指定监禁地或关押地。被判处监禁或羁押的人若是在民事监狱(civil jail)执行的,决定科处监禁或羁押的法院或治安法官可以指令该人迁移至刑事监狱(criminal jail)。对移至刑事监狱的人,还可送返民事监狱。但有两项例外:移至刑事监狱满3年后,依照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58条或者1920年省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该人被视为已从民事监狱释放者;决定在民事监狱监禁的法院对刑事监狱的负责官员证明,依照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58条或者1920年省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该人享有释放的权利者。
对于终身监禁或刑事诉讼法典第413条规定的其他年限的监禁判决,作出判决的法院应当立即将执行令及被判刑人送往监狱或其他地点。被判刑人不在押的,法院应当签发逮捕令。在此情形下,判决以逮捕之日开始。被判刑人已在押的,判决以宣告之日开始,关押的天数应从监禁总日数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