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开始时,首先要向被告人说明指控的罪行,然后问被告人作何答辩。被告人作认罪答辩的,应当尽量记录被告人的原话,不需要被告人签名。但未记录认罪答辩的供述的,审判无效。即使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下,法官仍有定罪的自由裁量权。被告人作无罪答辩的,则要记录证据内容、被告人的答辩及对其的询问。判处有罪的,判决书中应简要说明判决理由。
按照印度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治安法官对被告人不予定罪时,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法官自行动议,法庭可以传唤证人到庭提供证据。每名证人都要被主询问和反询问。法官在听取证人的证言后才能判处被告人无罪。
非依控告提起诉讼并签发传票的案件,有权主审的治安法官基于某种理由不应继续诉讼时,在任何阶段都可以中止诉讼而不宣告任何判决。有时则在主要证人的证据被录下后中止诉讼,宣告无罪判决或者释放被告人。
在依据传票程序的审讯过程中,所涉及的犯罪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者,为了审判利益,原主审法官应当按照命令程序重新传唤、诃问原证人。
(二)签发命令的简易程序
1.依据警察报告签发命令的简易程序。
治安法官在审查警察提交的报告并审查证据后,认为控告被告人缺乏理由的,可以释放被告人。治安法官认为被告人有罪并应受惩罚的,应当拟制控诉状(charge)。在拟制控诉状之前应当审查控诉证据、证人在警察署的陈述记录和书证。根据这些证据,运用他的法律意识酌定表面证据是否成立。
主审法官应向被告人宣读并说明控诉状内容,并且问他作何种答辩。作认罪答辩的,法官应当详细记录下来。认罪答辩的内容必须包括他所承认的这个罪行的每项要件。法官不是必须接受认罪答辩,不接受时就进行正式审判程序。被告人起初不认罪而以后认罪的,在缺乏某些证据的情形下,依据以后的认罪判罪是不适当的。在法定情形下,律师代表被告人作出的有利于被告的答辩可予采纳。
在被告人拒绝答辩、不作答辩或要求庭审等情形下,治安法官应当确定询问证人的日期,然后签发传票传唤起诉方的证人按时到庭。被告方为支持其辩护也可提供证人和其他证据。法庭一般不强制被告方证人到庭,但是为了审判利益可以决定令被告方证人到庭。
双方当事人的证人都要经过询问和反询问。询问证人的程序结束后,法庭听取双方辩论,最后宣告判决。
2.依据私人控告或法官审理(cognizance)提起的案件,在被告人到庭后,治安法官就令起诉方提供证据。起诉方若不提供证据或者法官认为表面证据不成立的,可以释放被告人,但必须记录释放理由。
依据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予释放被告人时,应依下述程序进行诉讼。法官根据证据有理由地假定被告人实施了某种罪行,并且他认为他有资格审判的,应当拟制控告书。控告书应宣读并加以解释,然后问被告人是否作认罪答辩。认罪的,法官依其自由裁量权判罪。被告人拒绝答辩、不予答辩、要求庭审或者依法不予判罪的,法官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对起诉方证人进行反询问。被告人指名询问某几名证人的,应当重新传唤这些证人。询问证人是被告人的绝对权利。如果不传唤被告人要求询问的证人,被告人未对其询问的,则该证人提供的证据不可采用。在询问起诉方证人后,被告人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之前可以依法询问被告人。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应当依法宣告判决。
五、上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