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发传票的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必须亲自到庭,法官有自由决定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形,有权准许被告人免予亲自到庭而由其律师到庭。但是,法官为了某种特殊目的,需要被告人本人到庭时,可以撤销免予被告人到庭的准许。
运用传票程序的微罪案件,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被告人认罪的,本人可以不到庭,可以由其律师到庭交纳或邮汇传票规定的金额,一般在100卢比以下。
对首次控告的决定,若是依据不完全的记录作出的,或者决定反映了对控告性质的错误理解,或者决定是荒谬的、不公正等情形时,印度最高法院允许提起再次控告。
三、庭区法院审判程序
出庭庭区法院的起诉方必须是国家检察官或者检察机关授权的私人律师。
庭区法院开庭时,首先传唤被告人,然后起诉方开场陈述控诉被告人的罪行及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法官根据案件记录、书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论点,认为有罪证据不足或证据完全不可信,继续诉讼的理由不足的,可以释放被告人。法官认为有理由假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并且认定庭区法院是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即拟制控告状。控告状应向被告人宣读并加以说明,然后问被告人作何种答辩。被告人作认罪答辩的,要求认罪供述必须明确、不含糊并且是自愿作出的,否则法庭不立即定罪而继续庭审。法官对于是否接受认罪答辩有自由裁量权。
被告人拒绝答辩、不作答辩、要求庭审或者依法不予定罪的,法官应当确定询问证人的日期,并且依据起诉方的申请命令证人到庭。询问起诉方证人后,法庭应询问被告人。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论点后,法官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该项罪行的,应当书面决定被告人无罪。法官认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该项罪行的,则诉讼继续进行。
被告人在以前阶段上未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传唤他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被告人申请法庭签发传唤证人令的,法庭一般都应准许,但申请的目的是为了推迟审判或使审判结果无效的,法庭则应拒绝。
对双方证人询问结束后,起诉方即总结其提供的证据和证明的犯罪事实。辩护律师有权作辩护陈述。最后法官判决。判决有罪的,法官一般应在听取被告人关于量刑问题意见后,依法判决。
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诽谤罪案件的审判程序,授权庭区法院作为具有初审权的法庭进行审理(cognizance)。
四、简易程序
印度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有签发传票和签发命令之分。
(一)签发传票的简易程序
签发传票的简易程序,就是治安法官以传票形式传唤被告人到庭后实行的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判处3个月以下监禁的案件。经高等法院特别授权的治安法官,所述到的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罚金和案件。
法律规定对微罪签发传票的特别情形下,允许被告人不到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可以通过律师到庭交纳传票规定的金额,或者通过邮寄交付。法官可以依其自由裁量权缺席判处被告人有罪和一定金额的罚金。
签发传票的简易程序,其突出的一个特点是不需要正式的控诉状(charge),但是庭审记录必须按照邦政府规定的格式填写,并且必须由主持庭审的法官亲自记录,不得由书记员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