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察官
印度刑事诉讼由检察官代表政府进行公诉。过去检察官附属于警察机关,现在则附属于法院。
检察官概由政府任命。各邦高等法院的检察官由中央政府或邦政府任命,但要征求高等法院意见。邦高等法院的检察官代表中央政府或邦政府提起公诉、上诉或进行其他程序。邦内各地区的检察官由该邦政府任命。首先由地区法院将他们认为合适的人选编制一份名单,然后从名单中逐一选择并予任命。任命以前不必同庭区法官商量。
检察官必须具有行业律师7年以上的资历。中央或邦政府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必须是行业10年以土的律师。警官一般不得被任命为治安法院的助理检察官。
第二节 印度刑事诉讼程序
一、侦查
侦查由警察署的警官负责。侦查的开始基本有两种情形:高级警官得到首次告发而自行侦查;治安法官依据刑事诉讼法典有关规定向警察署签发命令。
在侦查阶段,侦查官员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和犯罪现场的不同情形,可以行使不同的职权。被疑人自愿认罪的,警官可以将其押送至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听取并记录认罪供述。侦查官有权询问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若有两个或更多的人了解事实,则分别记录。记录不要求陈述人签名。在杀人案中,被害人有立即死亡的危险时,应当立即记录被害人的临终陈述。侦查官有采集各种样品的权力,有搜查、扣押、辨认、逮捕的权力。
(一)逮捕
印度刑事诉讼中有无证逮捕和有证逮捕两种。
法律规定,每名警察都有责任制止“应审理罪”(cognizable of- fence)的实施。因此,当警官得到有人企图实施“应审理罪”的告发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应当竭尽全力制止这一罪行的发生。当时采取逮捕以外的措施不能够制止这一罪行实施的,警官有权逮捕。
警察在其内心有诚意地认为,一个罪行已被实施或即将实施时,没有许可证也可以逮捕。是否是“诚意的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例如,逮捕破窗入室的人、被宣布为罪犯的人,在某人住处发现赃物并且有理由怀疑该人实施了与这些赃物有关的罪行而将其逮捕,扰乱警官执行公务或者合法被羁押的人逃跑或企图逃跑等情形的逮捕,可以被认为是“诚意的认为”,这种情形的无证逮捕是合法的。
无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告知被捕人逮捕他的理由以及他享有保释权,并且应在“没有不必要的延误”期限内准其保释,或者将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治安法官处,或者送往警官处。无证逮捕后的羁押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侦查官员在24小时内无法完成侦查的,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典有关规定延长羁押时间。
为了便于地区治安法官或分区治安法官对警察的行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警官在无证逮捕后应当向地区治安法官或分区治安法官报告。
印度的治安法官也有逮捕权。法律规定当某治安法官在他的管辖区域内的犯罪现场时,他有权亲自或命令他人逮捕该罪犯,并依法准其保释,或交付羁押。
在犯罪现场的任何个人有权捉捕实施了不可保释等严重罪行的现行犯,或被宣告的罪犯,并且“没有不必要延误”地扭送到警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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