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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与英国的简单比较

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与英国的简单比较


王以真


【全文】
  
  一、香港法院体系
  香港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有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及裁判法院。在香港法院体系中还有死因裁判庭,它与行使审判权的普通法院有显著区别。
  为了说明各级法院的案件管辖权,必须首先说明香港仿效英国将刑事案件分为简易罪和公诉罪(或译可诉罪),以及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皆可的案件。与之相应的,在诉讼程序上有简易程序和公诉程序之分。
  (一)最高法院
  香港最高法院是由上诉法庭和高等法院组成的。
  上诉法庭是香港最高审级的法院,专门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原讼庭、地方法院和土地审裁处裁决的上诉案件,以及就其他下级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
  上诉法庭有1位首席大法官及9位大法官。审理案件时每个上诉法庭只有2至3位大法官组成,所以同时可以组成3个法庭分别进行诉讼。首席大法官是法庭的当然庭长,另2位副庭长从9位大法官中产生。
  上诉审一般不接受新证据,实行公开审判。大法官在审阅原审案件材料后,开庭聆听双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辩论,然后酌情作出维持原判决、变更原判决或发回重审的裁判。
  不服上诉法庭的裁决,可以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兼有上诉审权和初审权。凡是各下级法院无权审判的第一审民、刑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原讼庭受理。谋杀、误杀、强奸、大量毒品等最为严重的公诉案件归属高等法院管辖。不服裁判法院对成年和未成年被告的刑事裁决的上诉案件由高等法院1位大法官受理。
  高等法院共有20余位大法官,地位平等,分别受理不同性质的案件。
  高等法院原讼庭适用公诉程序并有陪审团参加审判。庭审向公众公开。各方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律师出庭聆讯并参加辩论。
  不服高等法院原讼庭的裁判可向上诉法庭提起上诉,不得向上议院上诉。
  (二)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对于部分民事、刑事案件具有初审权,对刑事案件没有上诉审权,仅对印花税额的民事案件有上诉审权。
  凡是不属于高等法院管辖的较严重的公诉案件,地方法院有权判处7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审判公开进行,由1位地方法院法官及陪审团审判。各方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其律师出庭聆讯并参加辩论。
  不服地方法院的裁判可向上诉法庭上诉。
  现有37位法官分驻港岛、荃湾和沙田等各地方法院。
  (三)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是香港的基层法院,分设于港岛区、九龙区和新界区各地,约有10座。
  裁判法院有权受理属其管辖的成年人实施的较轻微的公诉罪及简易罪案件,有权判处3年以下监禁及一定数额的罚金。
  约8座裁判法院设儿童法庭,专门审判7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及14岁至16岁少年实施的、除杀人以外的犯罪案件。对18岁或18岁以下青少年的看管、保护事项也有权处理。
  裁判法院的法官除首席裁判官、常任裁判官外,还有特委裁判官。一般每座裁判法院有1位首席裁判官,负责其所在的裁判法院的一切事务,如受理新案件、安排每件案件的审讯日期等。常任裁判官可以独自主持审判案件,对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有权判处2年或以下监禁并处罚金,也可单处罚金。对实施两个或以上罪行的被告人有权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常任裁判官科刑时不得超越法律对个别罪名规定的最高刑。特委裁判官主持的法庭主要受理小贩、轻微违反交通法规及一般传票的案件,无权判处监禁。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有权判处2万港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不认罪的,另订日期由常任裁判官审判。特委裁判官还有权签发对正常人的拘捕令和搜查令。
  裁判法院还可聘请太平绅士审判案件。太平绅士主持的庭审至少由两人共同负责。他们在不超越法定的最高刑的原则下,对认定一个罪名的被告人有权判处6个月监禁或2,000港元罚金,对认定2个或以上罪名的被告人有权判处12个月以下监禁或3,000港元罚金。
  在香港,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通过裁判法院。对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皆可的案件,由检察官依法选择诉讼程序。检察官认为应由地方法院管辖的,申请裁判法官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裁判法官依申请予以移送。地方法院无权管辖的最严重的公诉案件,依检察官的申请,裁判法院应当进行预先审查。预先审查后认定证据足够的,将案件移送高等法院。
  检察官未提出移送申请、裁判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则安排日期由本院进行刑事诉讼。
  (四)死因裁判法庭
  香港设置的死因裁判法庭与其他法院或法庭不同,它不是对某个案件的具体被告人进行审判,而是对非自然死亡者的死因进行调查,认定死者的身份、死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致死的手段等。往往死因裁判法庭在受理案件时根本还没有发现谁是致死的行为人。
  死因裁判官对是否进行死因裁判一般具有自由决定权,但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律政司指示必须进行死因研究的事件除外。因意外或可疑情形下致死的事件,暴力致死,死因不明的突然死亡事件,或从外地运入香港的尸体,死因裁判官一般都应受理。
  香港现有3位死因裁判官。开庭审理时可由1位死因裁判官独任审理,也可由1位裁判官及3人组成的陪审团共同审理。此外,律政司可以委派检察官协助法庭分析死因。与死者死因有利害关系者可以委托律师参与庭审。庭审一般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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