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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一种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解说

  4.对公力救济的信任危机
  私人行使诉权以国家和司法的信任为前提。“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40如信任基于种种原因失落,私人将不愿意利用公力救济。斯图亚特法官在Furman v. Georgia一案的附议意见中提出:在一个有序社会,要求公民依赖法律程序而非私力救济对恶行复仇,具有重要意义。而“当人们开始相信有组织的社会不愿意或无能力对刑事罪犯适用其‘该当’的刑罚时,便播下了无政府状态——私力救济、治安维持员的正义与私刑法——的种子。”41
  5.公权力违反社会契约侵犯私权
  底线救济还涉及对不正当权力和恶法的抵抗。人们把权利让渡给国家后,国家权力可能异化,人们非但无法获得保障,甚至可能受公权侵害。社会契约以自然法为基础,违反将导致契约解除,私人有权实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与国家、司法的合法性问题相联,国家合法性如不能得到证明或很弱,私力救济就会更大规模存在。早期个人主义理论家认为,抵抗权包括抵制压迫的权利、消极抵抗权、防御性抵抗权、乃至进攻性抵抗权,42后来善良违法、非暴力抵抗的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43思想渐占主流。抵抗权是人民保有的一项自然权利,“他们不但有摆脱暴政的权利,还享有防止暴政的权利。”44
  6.自杀的权利
  关于底线救济,有必要提及最近出现的一番谬论。近年来民工讨薪难成为社会热点,许多人被迫实行私力救济,尤其是以跳楼相威胁。2002年7月30日北京管庄一工地民工上塔吊,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有关人员认为,民工虽值得同情,但以生命作筹码讨薪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罚,严重的会被处以15天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45数月后深圳南山区警方也警告:将对以自杀手段讨薪者进行严惩,“甚至刑拘”。46民工讨薪能否爬塔吊?当事人可否通过自损型私力救济主张权利?从根本而言,人是否有自杀的权利?
  这一问题比较复杂,但本文关注,国家是否、能否通过实定法禁止自杀或对自杀行为予以处罚?公安机关认定民工为假自杀,救下后进行处罚,而处罚后他真自杀呢?若自杀式讨薪损害社会秩序,若社会秩序建立在禁止自杀的基础上,要这种秩序做甚?难道秩序真的胜于公正、甚至胜于底线正义?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都可放弃,法律对何种对象处罚?一种可能是对财产或尸体,正如英格兰长期视自杀为犯罪,自杀导致财产被收归国有,并以木桩穿透尸体不体面地埋在路上。47而中国传统和现代法律完全没有可能这样做。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实定法可禁止人们的世俗行动,但怎么可能限制人回归上帝48的怀抱呢?自杀是一个社会问题,49若通过自杀意图实现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表明正义实现发生了严重障碍。近亿民工离家千里,生活在繁华浩大城市的社会底层,艰辛劳作一年分文无收,父母妻儿生活贫寒,子女教育难以维系……其生存权如何保护?法律常常宣称保护弱者,但其实法律从来都是强者的武器。50他们弄不懂法律,交不起费用,请不起律师,拖不起时间,受不起态度。51公力救济机制何尝为民工提供适当的讨薪途径?此时,社会当反思正义及其实现问题,使不正义保持在国民可容忍的限度内,而不是要把那些上塔吊的民工推下来。自杀(包括自杀的姿态)若从权利救济角度而言,基本可视为底线救济。
  (四)个人自治
  私力救济是个人行动自由和自治的表现,其正当性很大程度上源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承认。私力救济分为交涉和强制。交涉,即以和平方式合意解决纠纷,双方接受且不损害他人的,社会亦乐意接受。合意和自治证明了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如同仲裁和调解的正当性也在于此。依社会契约论,私人可自行解决的纠纷划归私域,私人无法解决的冲突由国家处理。个人自治原则也渗透于公力救济、尤其是民事诉讼,处分和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无需也不应过多干预。狄骥指出:
  个人的自治性是先于且高于国家的,国家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障这种自治性。……国家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不得进行任何干涉个人自治性的活动……国家拥有权力并负有义务去对每一位个人的权利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局限在为保障个人自由行使其权利所必需的程度。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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