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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宪法理论

  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也是资产阶级一再强调的一个宪法原则。《人权宣言》第16条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没有分权,没有对权力的限制,从实质而不从形式上看,也就没有宪政可言。
  资产阶级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对于防止封建专制,保证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使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是起了很大作用的。无产阶级在确立自己的统治、进行政权建设中,也应该探索、吸取其中合理的因素,但决不能照搬硬套这一制度。这是因为:首先,对于这一原则历来就有争论,且褒贬不一。有的资产阶级学者认为主权是不可分的;有的认为,三权分立在政府中制造摩擦,分散责任,迫使一成不变的政党去克服分立所引起的对抗,总之,“是造成混乱和含糊,而不是简单明了,人人都可以监督”。⑥早就有人指出,尽管政府权力的分立和平衡在理论上被承认,但是理论所要求的那种均势并未实现。因为,实际情况是,起初抬高了立法机关,后来又抬高了行政机关的地位和权限,这一原则经常地遭到破坏。
  其次,也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实行这一原则。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并不普遍,如英国就是以立法为重点,法国则以行政为重点。再次,分权与制衡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手段或方法,是政体而非国体。开始时,是资产阶级向封建阶级分权,在自己完全取得政权以后,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分工。正如马克思讲的,“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物的分工罢了”。⑦这些形式可以蒙蔽群众,作为阶级斗争的“缓冲器”或“烟幕弹”。另外,西方国家政党政治影响的加强,形式上的三权分立也被政党所操纵和利用。
  第四,法治原则自然也是一些人崇尚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有的学者一面推崇资产阶级法治,一面贬低我国法治。说什么,一个城市在一夜之间所起草的《暂行规程》可以全面限制“游行、示威的自由”,并称,谁有权谁就平反,谁下了台谁又被抓起来,错案、冤案,恶性循环。前者是公然无视事实,后者是以偏概全。众所周知,法律与自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无法律则无自由。世上还不存在一个只有自由而没有法律的国家。问题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谁的自由。更不能认为,我国宪法是“强人们手中所决定的工具”,“受到伤害的百姓”根本不相信宪法的作用和最高效力,并且发生了“宪法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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