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十四讲我国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要改造犯罪分子的反动世界观、人生观,清除他们头脑中的好逸恶劳,腐化堕落的肮脏东西,在强制他们进行劳动的同时,还必须有计划地、认真细致地做思想转化工作,使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逐渐懂得用无产阶级的立场、观点去批判自己的反动的立场、观点,认识到自己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严重危害性,因而有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的要求。这样,大多数犯罪分子经过强制劳动和思想教育以后,会受到教育,改造犯罪思想,也可以学到一定的生产技能,从而刑满以后回到社会上就不致再进行犯罪活动。也有少数犯罪分子,因经过执行刑罚,感受到了刑罚的威力,害怕再受刑罚惩罚,因而不敢重新犯罪。对于这样的人,从其思想改造的程度上看是不够的,但从刑罚的特殊预防方面看,也应该认为是达到了目的,因为特殊预防的目的就是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可能实行犯罪的预防。一般预防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可能进行犯罪的分子,不要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否则就要落得同样的下场。从而使那些可能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及早悔悟,悬崖勒马,再不以身试法,这样就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另一层意思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政治觉悟,加强法制观念,使他们能配合国家专门机关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发动和组织起来,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的根本保证。
  这里应当指出:我国刑罚对人民群众的作用,不是威吓,也不是警戒。也就是说,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都当作一般预防的对象,当作刑罚威吓、警戒所起作用的人。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不进行犯罪活动,这不是因为存在着刑罚的威吓或警戒,而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是保护人民利益的。人们认识到,犯罪是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也违背自己的意志。所以,广大人民群众一般都能够自觉地接受教育,遵守法律。刑罚的威吓或警戒,只对人民内部少数受剥削阶级思想严重腐蚀和毒害,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起教育和抑制作用。
  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不是彼此孤立、互不联系,而是紧密配合,同时出现的。人民法院判处一个犯罪案件,既有特殊预防的意义,又有一般预防的意义。以公开审判来说,在一个场所、一个时间,集中地表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意义。通过审判活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刑罚,这就起到了特殊预防的作用;与此同时,警戒社会上可能进行犯罪活动的人悬崖勒马,打消犯罪念头、放弃犯罪计划,并提高人们的革命警惕性,搞好综合治理,这就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紧密关系告诉我们,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对某个犯罪分子是否要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处的结果符合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只有正确地把这两方面的要求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认识到是罪有应得,真正地认罪伏法,为以后的改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与执法机关的信赖与敬仰,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教育和警戒作用。不注意社会效果,片面强调其中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以致该判不判,重罪轻判,宽大无边;或者只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盲目重判,这些都可能使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或抗拒情绪,妨碍改造;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使判决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失去应有的教育和警戒作用。因而都不能真正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