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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我国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二、刑罚的目的
  所谓刑罚的目的,从字面上理解,好像刑罚本身有什么目的。前面已经指出,刑罚是统治阶级实行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也是阶级专政的一种重要工具。所以,刑罚本身谈不到有什么目的。这里所说的刑罚目的,实际上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可以说,是指一个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执行刑罚所追求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体现着刑罚的性质和统治阶级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指导思想,也决定着刑罚体系和刑罚种类的确立,是建立整个刑罚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还影响着适用刑罚的效能。所以,关于刑罚目的问题历来为各国刑法研究者所重视,也是国内外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课题。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有各种提法:有的提出我国刑罚是以教育改造为目的;有的提出我国刑罚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有的提出我国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有的提出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我们同意最后这种提法。
  所以说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因为刑罚是与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犯罪就谈不上刑罚。也就是说,刑罚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与犯罪作斗争,就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犯罪被消灭了,刑罚达到了它的目的,也就没有再存在的必要了。我国刑罚对犯罪的预防,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下面对这两个方面分别加以阐述。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特定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就是说,一个人犯了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如果依照法律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要判处适当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也就是对他们的惩罚。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正是刑罚具有这一属性,才使它发挥了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重要作用。这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他们的人身自由或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其生命。对犯罪分子没有必要的惩罚,要制止他们继续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家给予犯罪分子一定惩罚,这不是刑罚的目的,我们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惩罚的根本目的,是要把他们改造过来(死刑除外),使之成为新人,化有害为无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逐步地消灭犯罪。
  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放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把他们监管起来,实行劳动改造;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在短期剥夺自由期间,予以教育和劳动改造;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和有关群众加以监督参加劳动或者工作。总之,不论判处哪种主刑,都必须在劳动中进行改造,通过劳动把这些犯罪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一批阻碍和破坏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改变为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同时,为了使他们在刑满释放以后,能够自食其力,不致成为新的社会寄生虫,也有必要通过劳动,使他们树立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
  对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必须要在一定的强制条件下进行。这是因为,在犯罪分子中,有少数敌对阶级分子,他们浸透了剥削阶级腐朽糜烂的思想,形成根深蒂固的鄙视劳动、仇恨劳动人民的反动立场和反动观点;那些属于劳动者或者出身于劳动者家庭的犯罪分子,也大都受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毒害很深,好逸恶劳,腐化堕落。对这些犯罪分子,不采取强制措施,要他们认罪伏法,老实接受改造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把他们监管起来,强迫他们进行劳动改造。“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⑵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接受改造。并由被迫改造,逐渐转变为自觉改造,最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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