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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我国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三)在我国,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但是,通过刑罚来预防犯罪、消灭犯罪这只是一种方法,而不是唯一方法,甚至不是主要的方法。在我们国家里,消灭犯罪的主要方法,是消灭剥削制度,消灭阶级,加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法制教育等,用刑罚方法惩罚犯罪,从预防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的整体意义上看,这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而在剥削阶级国家里,由于其社会制度本身就是产生犯罪的根源。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面对着日益增长的犯罪现象,就不能不主要地或者唯一地借助于严刑峻法进行镇压,这反映了反动的统治者对待犯罪现象的无能为力,除了采用残酷的刑罚外,别无其他办法。
  综上所述可见,由于掌握刑罚的统治阶级和针对的对象不同,刑罚在历史上起着革命和反动两种完全相反的作用。革命阶级掌握它,就镇压反动势力,促进社会前进。反动的阶级掌握它,就残酷地镇压革命势力,阻碍社会的前进。我国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镇压敌人的反抗,惩办各种刑事犯罪的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今后只要国外帝国主义还存在,国内阶级斗争和各种刑事犯罪还存在,就必须继续发挥这个专政武器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除了刑罚这种法律强制方法外,还有其他的强制方法。例如,行政性的强制方法、纪律性的强制方法,民事强制方法以及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措施等。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比较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于只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只能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不能处以刑罚。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措施,例如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都是为了防止被告人或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消灭罪证,虽然也剥夺了他们的某些自由和权利,但是,其性质也不是刑罚。
  (2)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来看,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财产和权利,例如,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且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自由,例如,判处拘役、徒刑,这些都是剥夺人身自由,就是判处管制也是限制人身自由。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可以剥夺其生命,即判处死刑。而其他的强制方法,都没有刑罚这样严厉,例如,行政处罚一般不过是罚款,最重的是处短期拘留;民事强制最重的不过是责令赔偿损害,纪律处分最重的不过是从某一机关、组织内开除等。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这一规定,除了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不能适用刑罚。而且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时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例如,对于作为适用刑罚根据的犯罪事实,必须依照诉讼程序查明和认定;适用某种刑罚方法,必须依照法定的管辖权限,如无权审理死刑案件的法院,不能适用死刑这种刑罚。而其他强制方法的适用,只能根据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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