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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我国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公开的阶级不平等和刑罚的极端残酷,是奴隶社会刑罚的显著特点。在奴隶社会里,奴隶的身份是和牲畜一样的。奴隶主随意杀死自己的奴隶,等于“合法地”毁坏自己的财产。根本不算犯罪。奴隶社会刑罚的残酷性,主要表现在采取各种野蛮手段把人处死(如溺死、刺死、烧死、剖腹、炮烙等)和各种残害人体的刑罚。有名的奴隶社会的五刑:墨(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剕(断足)、宫(残害生殖机能)、大辟(处死)。这五种刑罚都是摧残犯人身体、造成犯人残废和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各种形式的肉刑和残废刑的采用,给广大奴隶带来极大的痛苦。
  封建社会的刑罚,仍然以公开的阶级不平等和刑罚的残酷性为其特征。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上的阶级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对阶级地位不同的人,即使犯了同样的罪,适用的刑罚也不相同。我国封建时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中明文规定:奴婢谋杀主人者,不论首从皆斩;而奴婢有罪,其主人不报请官府而将奴婢杀死者,杖一百。适用刑罚上的阶级不平等现象,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到处可见。封建社会刑罚同样是残酷的。隋唐以前基本上沿用奴隶社会的五刑,自唐以后,残废刑大体废除了,《唐律》中只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其实这五种刑罚并没有减轻其刑罚的残酷性,因为犯人受不住三、五百板的笞刑,被笞挞者往往死于非命,名义上是轻刑,而结果是死者更众。是名轻而实重。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罚,虽然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有某一阶级的任何特权,宣布了法律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下。这只能是以平等的形式掩盖着极端不平等的实质。同时,某些标榜文明国度的资本主义国家,至今还保留着宫刑、凌辱刑,这也充分暴露了资产阶级刑罚的残酷性。
  我国刑罚的概念是什么?我国刑罚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就是适用于我国刑罚的具体概念。从这一慨念可以看出,我国刑罚具有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刑罚根本不同的本质和特点。这些不同的本质和特点主要是:
  (一)我国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的“刀把子”。它的锋芒始终是指向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革命分子和那些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决水以及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通过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惩罚,以达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罚,它的锋芒都是指向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它是少数剥削者用以保卫自己的既得利益和反动统治,巩固剥削阶级专政的工具。
  (二)我国刑罚通过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惩罚,为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为社会生产力的解放扫除障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并为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建立人类崇高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事业而服务。所以,我国刑罚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革命的、进步的作用。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罚,虽然不能笼统地说在其发展的每个历史阶段都起反动作用,例如,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刑罚,都曾起过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它们都是为剥削与压迫制度服务的。尤其当它们所依赖的剥削制度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代表新制度的革命阶级起来反抗和推翻旧制度的时候,刑罚就成为镇压新生力量,维护腐朽的旧制度,阻碍社会发展的反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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