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十讲 犯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等四种不同情况。可归纳如下:
  1.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造成危害后果的,为直接故意;
  2.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其发生,却又放任其发生的,为间接故意;
  3.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造成危害结果的,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4.已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不希望其发生,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述这四种主观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构成刑事犯罪的主观要件,也是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原因,即所谓罪过。不具有这些罪过的行为,即使其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ZW()刑法理论中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ZW]]。与意外事件有关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某市干部一天晚上用煤油灯照明开会,开会中间灯没油了,有位干部找来当天新买的煤油直接给灯加油。当煤油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发一大火球,窜到与会议室相通的另一间房屋里,把正在那里学习的两位女同志烧死了。经化验鉴定,新买煤油里在油脂公司时已掺有汽油了。这位添油的干部事前既不能预见新买煤油里掺有汽油,爆发火球时也无力抗拒。所以,他不应对这两位女干部被烧死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仅没有预见,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预见又不能抗拒,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罪过。按照构成犯罪必须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意外事件”正缺少了这个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因而也就构不成犯罪,行为人当然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作为犯罪主观方面重要因素之一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在某些犯罪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抱有希望其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必然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