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能预见的程度,就与前述直接故意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不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这就是说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于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究竟能否发生,还处在一种不肯定的状态中。只有可能性,没有必然性。因而间接故意,也称作可能故意。例如,甲、乙二人用汽枪在一所小学门前打麻雀。甲见一只小麻雀落在该小学大门坎上,瞄准欲打。乙阻止说:“不能打,别碰上了人”。甲答:“管他的,谁叫他这时出来!”随即扣机发射,正好这时有两个小学生追逐出门,其中一个小学生被甲打瞎了左眼。某甲对其射击行为会造成对他人伤害的结果,只是预见到它的可能发生,而不能预见其必然发生。因为这两个学生当时还未跑出来,甲不可能预见到这两个学生此时必然要出来,即使出来也不可能预见到必然会打瞎其眼。这在当时只存在一种可能性,并不存在必然性。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行为人希望其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常常抱着追求或积极争取的态度。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的犯罪,不仅主观恶性大,而且社会危害性也往往较大,在处刑上自然也要重一些。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发生或者不发生,均漠不关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一般说来也相对的小些。在处刑上相对也要轻一些。当然,这里的大、小,轻、重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分析。
二、犯罪的过失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造成的犯罪,叫做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犯罪的过失与过失犯罪,也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原则区别的不同概念,不可混淆。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犯罪的过失也分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叫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过失犯罪,有其前提和结果:前提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结果是必须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无论哪一种过失犯罪,都必须具有上述前提和结果。缺乏上述前提或结果,便不能构成过失犯罪。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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