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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用共同诉讼制度几个问题的认识

  怎样认识追索赡养费中的共同诉讼
  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一般是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发生。子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有各种各样。如果只有一子或一女应承担其父或母的赡养费,不存在共同诉讼的问题。如果两个以上的子女,对父或母的赡养费已有约定,且约定合理并无异议,其父或母只对其中一个予或女追索赡养费,也不存在共同诉讼的问题。在两个以上子女的情况下,或者是对老人赡养费问题未曾约定,或者虽有约定而老人现不同意原约定,当诉诸法院追索赡养费时,就涉及如何运用共同诉讼制度的问题。
  两个以上的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费承担未曾约定,老人对其全体子女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其全体子女是共同被告。如果老人只对其中一个子或女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其他子女亦应被追究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两个以上的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费承担虽有约定,各自的义务虽是明确的,但老人不同意原有约定而提起诉讼,基于赡养费问题不同于债权债务问题,原约定合理的才有效,不合理的则视为无效的原则,老人对全体子女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诉讼,其全体子女为共同被告。如果老人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其他子女也应被追究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这是因为子女对老人都有赡养义务,在他们的各自的义务未明确之前,应作为共同被告。
  这种共同诉讼有人认为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主张对这种案件,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采取老人告谁,就只以谁为被告。也有人认为这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的义务是连带的,他们不但在一审应自始至终作为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二审即使只有一人提起上诉,其他人也同样是上诉审的共同诉讼人。这两种看法都值得研究。
  老人向两个以上子女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虽然对每个子女都是要求赡养费,但这是一个诉而不是两个同种类的诉。老人应获得多少赡养费才能维持生活,各个子女的经济情况怎样,如何决定各个子女的承担数额,这些都是实体问题,而不只是诉讼上的问题。因此,在老人只对其中一子女提起诉讼时,应将其他子女追究为共同被告,通过审理一同作出决定,不宜只对一个子女的赡养义务作出决定。如果,老人对两个以上子女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对其他子女并未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无所谓合并审理,所以不同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另外,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必须存在独自的法律关系,有各自的权利义务:而两个以上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同,子女们只是都有赡养义务,在未分别确定具体义务之前,既不是各自独立的,也不是彼此无关的,因此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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