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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制裁

  如何加强经济刑事司法呢?笔者认为在观念上和措施上都应有所改变。
  近年来,经济犯罪的增多与蔓延之势是前所未有的。针对经济犯罪严重存在的社会现实,刑事司法要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首先要在观念上进行一番调整和更新。就目前来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1.在刑事司法中,必须重视执行经济职能。
  刑事司法具有执行政治职能的特色,这是不容置疑的。在我国,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没有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刑事惩罚是绝对不可能的。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适应国家中心任务的转变,在当前及相当长一段时期来说,应当是服务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所以提出了重视执行经济职能问题。即不能再沿袭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中心,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付反革命犯罪和传统暴力犯罪上了,应当十分重视同经济犯罪的斗争,重视刑法的经济职能,将严厉打击走私、贩毒、投机倒把、偷税抗税、贪污受贿、盗窃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视为刑事司法中心任务之一。同时针对反革命犯罪还时有发生,传统的暴力犯罪还相当猖獗的现实,不忽视继续执行刑法的政治职能。
  2.在刑事司法中,必须注意以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刑法观为指导。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我国实行的是产品经济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高度集权型经济,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是“一大二公”,采取僵化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营的单调模式;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靠统一计划,计划经济是唯一准则;人们的收入分配是平均主义,大锅饭。适应产品经济体制的特点,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所有权、破坏集体生产、危害产品计划经济是犯罪行为,给予刑事惩罚。在刑事司法中,传统的侵犯财产罪是打击重点,流通领域里的“长途贩运”、“二道贩子”、“个体经营”等被视为投机倒把进行制裁。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所有制和分配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形式。这种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新型经济体制,实行多种经营方式,讲究尊重价值规律,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开拓商品流通途径,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实践证明新型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充满活力,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增大了经济自由程度。一些不法之徒,在我国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乘机混水摸鱼,钻价格体系双轨制的空子,贪婪地侵吞国家财富和吸食人民的血汗,破坏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刑事司法必须适应经济体制的这种变革,破除旧的产品经济刑法观的束缚,分清罪与非罪界限,重点放在打击破坏国家正在建立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秩序的犯罪上来,保护合法经营,保护公民的正当收入,保护群众改革的积极性,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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