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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行为的出发点是保护合法权益,采取的方式是防卫人直接同不法侵害人作斗争,并使其受到一定的损害。因此,法律对正当防卫作了一定限制,赋予法定的条件,不能滥加使用。如果允许人们滥用正当防卫,不仅达不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甚至会对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造成危害社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后果。因此,为了保证正当防卫权利的正确行使,实行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法侵害的范围是指下属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即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公共利益,泛指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等等。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包括本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等。当这些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中的“不法”,是指法律所不允许的意思。例如,法律严禁非法拘禁他人,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这项规定而非法将他人拘禁起来,就属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对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不法”是相对于“合法”而言的,对任何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对于依照法律执行职务的行为、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以及紧急避险行为等等,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有权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被扭送的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的内容,既包括犯罪的侵害,也包括其他违法侵害。例如,某抢劫犯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所有权利进行犯罪的侵害。又如用卑鄙下流的举动侮辱调戏妇女的流氓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法侵害行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对此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多见于针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也有这么一种情况,即在客观上是危害社会的侵害行为,但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去分析,侵害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对于这种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谨慎对待。如果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本身的特殊情况(是疯子或者是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对其侵害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果明明知道他的情况,则尽可能对他的侵害行为予以避让,一方面避免受损害,一方面又不要损害他。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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