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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

  在消费者督察专员属下的公共控诉局,是一个受到市民重视的机构,它专门审理个人消费者同商人(出售者)之间在买卖活动中引起的争执案件。任何个人消费者都可以以物品有缺陷或服务不周为由,在该局对出售者提出控诉。该局内设十个庭,分别审理有关机动车辆、室内用俱、家庭电器设备以及旅行、保险等买卖活动或活动中出现的争执案。但个人消费者之间、商人之间、医生与患者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执案,则归普通法院审理,公共控诉局无权管辖。在公共控诉局的每个庭里,除设一名法官当庭长外,还有4—10名民选成员,他们是由消费者和商业界推选出来的。在瑞典的各种裁判庭中大都有这种民间代表参与审判活动,据说,这是陪审制的一种发展。据统计,公共控诉局近来每年平均接待二万名来访者,每年审理七千余种控诉案。控诉局的诉讼程序比较简易,通常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就作出解决争执的建议。这种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同意,受损害的个人消费者即可获得补偿。若有一方不同意,该建议则无效,他们可请求普通法院重新审理。但这种情况不多,约只占全部控诉案的百分之十左右。
  此外,消费者督察专员署还定期出版刊物,发行资料,向消费者通报商品情报、扩大商品知识等。
  三、社会团体大公司大企业聘请的督察专员
  在瑞典的督察专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议会选派的,也不是政府委任的,而是社会团体大公司大企业自己聘请的,即所谓民间督察专员。与前二类督察专员不同,他们没有法律权力,而是根据契约,受权处理对该社会团体或该大公司企业的控诉案。在处理控诉案中,他们是适用社会团体或该大公司大企业内部的章程规则,而不适用法律、法令,他们作出的裁决一般属于仲裁性质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是这些民间督察专员的活动则是得到国家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这一类督察专员中,最著名的是新闻督察专员。这一机构的出现是有其具体社会历史原因的。根据瑞典法律,新闻是自由的,记者的活动是独立的。但是报刊对于在自己的报导中出现的诽谤、损伤名誉等事件,则要负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由于新闻报导自由竞争,经常出现失其,哗众取宠,甚至造谣生事的事件,结果引起各界的不满。因此,为了不至于在自由竞争中同归于尽,新闻界便在其活动中逐步建立一套自我约束制度(The self-discipline system),其中包括制定共同遵守的新闻道德行为规范和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1923年瑞典政论作家俱乐部曾通过一部新闻道德行为规范,这部规范尔后几经修改。1974年瑞典新闻出版者协会,记者联合会和政论作者俱乐部在过去规范的基础上,又重新制定了一部新闻道德行为准则,作为报刊、电台和电视台业务活动的基础和依据。早在1916年,瑞典就出现了一个审理违反新闻道德案件的非官方的裁判所,定名为瑞典新闻理事会或称荣誉法庭。它是由瑞典全国新闻俱乐部、记者联合会和新闻出版者协会共同设立的。这个裁判所曾经多次改革,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六十年代,由于违反新闻道德行为准则而引起的诉讼案日益增多,新闻理事会负担过重,于是便在1969年增设了一个新闻督察专员机构,由它同新闻理事会一起,共同管辖有关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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