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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货币信贷关系

  在东西方经济合作的过程中,除了出口专用信贷,还采用了其他形式的银行信贷。它们促进了国家之间日常的商品流通的发展,但是它们与国家之间,按照国际标准议定的信贷原则并不是直接协调的。在提供这种信贷时,通常不规定这样的条件:它们一定要用于共同合作的具体项目的拨款。在这种情况下,信贷交易由银行根据其可能和货币市场的状况主动进行。所以信贷程序和财政条款,直接由利害相关的银行确定。这种信贷经常以“信贷线”(信贷限额)的形式提供。但是在实践中,银行团信贷和债券也被广泛使用。下面我们简略地探讨一下上述银行信贷每一种形式的特征。
  以“信贷线”(英:CREDITLINE)形式提供信贷,主要是在双边基础上运用的。因此,债务人的对方常常是一个提供信贷资金的银行(这种信贷称为“银行给银行的信贷”)。但是贷款人也可以是几个银行。在这种场合下,信贷交易的参加者在共所签订的协议中,规定有反映这一特征的相应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确定每个借贷者银行向债务人提供信贷资金的份额。达一点对于明确各个当事人在执行协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银行之间的协议通常规定贷款人(可为多人)向债务人提供(公开)信贷的限度。在规定的限度内,债务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取得信贷资金,或者以“一次方法”取得(一次取得),或者分批取得。协议还规定信贷的期限(例如三年或者五年),在此期限内,债务人可以使用拨给他的信贷资金。这种期限在协议中称为“债期”。协议还确定信贷的最高数额和货币形式。并且说明,根据双方协议,贷款人可以以价值相等的另一种折换货币付与债务人。
  根据协议的条件,债务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取得拨给他的信贷限额中的具体数额,比方说,债务人选择六个月或者一年,他重新取得贷款的权利就在下六个月和十二个月。双方在协议中,还要预先约定债务人必须对使用信贷支付利息的条款。
  以“信贷限额”形式提供的信贷的特征是:信贷成立的协议,不是在实际使用信贷的时候才认为已经签订,而是从协议之日起就认为已经签订。贷款人从达个时候超,就负有向债务人提供预定信贷资金的义务。与这些规则密切相关的是,协议中包括债务人对提供给他的“信贷限额”的、在“债期”内、不使用部分支付佣钱的条件。
  债务人之所以要支付佣钱,是因为贷款人根据协议担负了在协议规定的期间内“为债务人效劳而保留‘信贷限额’的义务”,达是很明白的,为了该项信贷交易,贷款人需要组织资金,随时准备着向债务人支付预定的数额(贷款人必须立即提供相应的数额),而且由于调用这些资金的可能性受到了限制,在债务人不使用它的情况下,贷款人就可能遭受货币损失(失去可能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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