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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货币信贷关系

  对上述国家之间的协定形式的分析表明,这些协定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根据这些原则,信贷被确认为国家之间经济联系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必要的因素。协定的其他原则性规定是国家所确立组织和实行信贷的法律基础。相应的规范明确规定了与信贷直接有关的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并且从法律上确定了银行信贷的原则。
  上述国家之间协定的规则还表明,根据协定的第一种形式,国家采取相应的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协议合作计划的供应的拨款是与信贷有关的国家的义务。这种拨款应当通过该国银行提供信贷的方式实行(在适当情况下,也采用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保障信贷的结构)。国家保证根据国家之间协议规定的条件(信贷用途、总额、期限、利率等)提供银行信贷,对于这种义务来说是重要的。
  至于国家,协议的第二种形式担负的义务,义务的内容是为银行机构在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下实行信贷交易创造法律前提。这种方式包括国家(从该国向共同合作项目所在国供应设备和其他商品)采取措施,共中有国内调整,保证银行信贷的组织和实行的义务。在适当场合下,国家应当为根据银行协议使用优惠利率的信贷(为此目的,授权相应的国家机关向自己的国内银行债权人支付银行协议所确定的利率和市场利率之间的差额)创造条件。不言而喻,由国家之间的协议产生的这种活动的目的性,使相应国家负有不作任何涉及信贷的限制和其他障碍的义务。
  国家之间的协定所规定的银行信贷原则表明,在东西方的经济联系中,协议国的银行就是提供信贷和偿还信贷的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关于信贷参与者的性质,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态度。作为贷款人参加该交易的在一些场合下是国家银行,在另一些场合下是商业银行。二者往往都参加信贷契约。如实践所表明的,当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是贷款人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银行的对手的,通常是和工业资本有密切联系,因而对于促进该国出口业务发展有利害关系的大银行。
  相应的信贷交易,根据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和西方国家银行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协议规定了双方有关信贷的义务。就为履行上述第一种形式的国家之间协议而签订的银行协议所提供的信贷说,主要的财政条款不需要银、行之间协商,因为它们已经在相应的国家间协议中作了规定。就银行在第二种形式的国家之间协议的范围内提供的信贷说,财政条款依据相应的银行之间协议的参与者的可能性和互利原则,在商业的基础上确定。
  根据外贸合同,对国家之间协议的合作项目实行的供应,由银行信贷支付,这是在银行实行国家之间协定的规则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和这些供应拨款直接相联系的银行信贷,称为出口专用信贷。达种信贷形式过去曾经使用过,例如1973年美国进出口银行、切伊兹——曼赫特恩银行和某些其他银行,为建设卡姆斯基汽车工厂,在美国购置设备、材料的拨款和技术服务的付款,向苏联对外贸易银行提供信贷,就是达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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