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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货币信贷关系

  首先我们来探讨国家之间结算的两抵制度方面的信贷问题。这个制度的实质是:根据国家之间的贸易协议和支付协议,通过国家授权的银行集中进行划拨清算。它们相互提供账单(称为两抵账单)。在这些账单中反映着商品流通和国家的其他交易的相互清算。在协议规定的期间,银行对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债)进行结算。结算的余额通常用商品供应来清偿。
  以两抵计算形式提供信贷是上进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调整这种信贷形式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信贷关系适用国家间协议的规范,达些协议的规范确定了国家之间两抵清算的法律制度。
  根据这些规范,被授权进行两抵清算的银行在实行两抵结算国家缺乏资金时,负有以信贷支付的义务。因两抵提供的信贷首先用于保证国际清算的畅通。如果没有两抵清算的这种重要特征,那就会导致:在某一国家的外贸组织对对方商品供应不足和银行不将共价值计入两抵账单时,另一国的外贸组织(公司)就会延滞支付,而最后将缩减国家之间的商品流通。
  因此,两抵制度的信贷保证了国家之间日常商品流通的需要,它是在一个相当短的期间内提供的。至于长期信贷和多数场合涉及大型项目的基本建设供应的支付的信贷,它们具有法律性质上的特殊性,具有另外的经济内容。
  近年来,在东西方的经济合作中,创立了国际信贷关系的特殊的形式。
  组织信贷的方法
  现阶段形成的货币信贷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前_阶段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所特有的货币信贷关系。那时,在运用信贷关系的国际法律形式时,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协议的规范确定一国提供信贷的义务和另一国偿还信贷的义务。协议同时规定了有关信贷的全部条件(数额、使用和偿还信贷的期限、利率等等)。换句话说,就是因国家之间的协议,由债权国直接提供信贷和债务国偿还这种信贷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从国家权利、义务的性质和内容的意义上讲,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现在还签订有达种协议,在东西方合作的范围内,此类协议目前是罕见的。
  现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国家之间签订的经济、科学技术和工业合作协定的相应规范区别于上述条款,因为已经创立了国家之间共同合作的特殊的拨款计划制度。一些国家积极地参加这种合作。它们承担关于信贷的确定的义务。同时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国家而是银行作为达种信贷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这种情况决定了该领域发生的关系的特征。它一方面从国家义务的范围和内容上表现出来,另一方面从国家采取的组织信贷的方法——通过银行直接进行信贷交易上表现出来。因此,国家之间的具体协议为在实践中产生两种货币关系的法律形式(国际法的和民法的)创造了条件。在第一种形式下,发生国家之间特殊的法律关系,在第二种形式下,发生银行之间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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