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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货币信贷关系

东西方货币信贷关系


[苏]A.阿利特舒勒尔(姜明安译)


【全文】
  信贷的用途和形式
  近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联系方面,信贷开始起重要的作用。信贷有着各种各样的用途、经济内容和法律性质。
  就其用途说,信贷可以为日常商品流通中对外贸易的供应提供支付保证,为设备和其他商品的供应以及工业项日的基本建设、改造或现代化方面的劳务、运输业、农业和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提供支付。但是信贷也可能与具体的对外贸易合同的供应的支付不发生直接联系,因为提供信贷可能不以专门用途为先决条件。债务人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斟酌使用这种信贷交易(合同)取得的资金。
  信贷交易的参与者——贷款人和债务人的组成,他们的法律地位预先决定了他们发生的信贷关系的法律的形式和性质。国家作为贷款人和债务人而参加的信贷交易属于国家之间的信贷的范畴。如果信贷由银行或银行团办理(不管债务人是国家、银行机构、工业企业等等),那末相应的信贷交易属于银行信贷。在对外贸易组织(公司)按照延期支付合同向对方发出货物或者供给设备的场合,则是所谓公司信贷。在国家对外贸易组织直接以这种信贷交易的参加者出现时,对外贸易合同是信贷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基础。这里信贷由出口者提供。合同条款中可以规定:买者在货物发出后不立即付款而是在一定期间内比如说一年或者两年内付款。在实践中,除了公司信贷以外,还广泛使用着一种所谓出口专用信贷。在达种形式下,根据银行之间的协议由出口的国家银行向进口的国家银行提供信贷资金。这种协议通常与对外贸易合同同时签订。所供设备或劳务的价值由出口信贷支付,就实行长期经济合作计划的具体项目说,尤其如此。
  银行之间相互提供的通常与具体的对外贸易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贷,从经济内容和法律性质看,属于银行信贷的另一种形式。
  例如,在银行之间为信贷而实行合作的过程中,就利用这种法律形式,如存款合同。银行通过存款吸收资金(通常是短期的和中期的),以补充信贷的货币资源。同时银行还依靠达种资源,通过和对方协商的形式,为在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范围内进行交易提供信贷。
  银行以所谓“信贷线”形式提供的信贷以及银行团的信贷形式和债券,也属于通常与对外贸易合同没有联系的信贷范畴。上述银行信贷形式近年来在东西方经济联系中异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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